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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郡县起源考(附跋)——兼论封建社会之蜕变
县之制早见于春秋,断不可以县于郡而始名曰县也。或有释县为鄙者;以古者国之都为首,都之外曰鄙或曰县,县于本土之上也。是说亦嫌牵强。如楚之“实县申息”(《左传?哀公十七年》)“因县陈”(《左传?宣公十一年》),如秦之“伐邽冀戎初县之”“初县杜郑”(《史记?秦本纪》)等,是县字皆作动字,若以之与鄙字同解则未免牵强矣。

    ◎春秋时的县

    至春秋时诸侯强弱兼并,国土日广。其灭人小国惩王周封建之失不愿以之分封附庸。然疆土渐阔,则旧有统制机构渐感不灵便。因之亦师王室遗制,灭人小国则亦县之。使人暂时治理其地,各其官曰“县尹”或“县令”或“县公”或“县大夫”。悬之终不决,县长官迭相更换而县如故,日久县乃为定制矣。故春秋时之县唯大国有之。多为毁人国家而县之者,如鲁庄公十八年“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又宣公十一年“(楚庄王)遂入陈;因县陈。”昭公八年“楚公子弃疾帅师灭陈;使穿戌封为陈公。”昭公十一年“楚子灭蔡;使弃疾为蔡公。”哀公十七年“彭仲爽申俘也;(楚)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左传》)是皆楚王灭人社稷而县之;以家人或俘虏为其县长官之事实。嬴秦亦复如是“(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史记?秦本纪》)亦均夷人之国而县之,其县则终不决矣。至于中原霸主的晋国,且有夺大夫之田为县者,“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以为二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然晋虽县之但仍可赏人;晋襄公即曾“命先茅之田赏胥臣。”(《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亦赏士伯以孤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后来椒举犇晋,晋侯(平公)亦“将予之县以比叔向故国。”(《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晋的县尚保有古代遗风。然后来六卿坐大,终分晋国,与此自有连带关系。

    齐亦有县,唯其区划极小,故其封与人之县动辄百十计。今可考者如“齐侯钟”(叔夷钟)铭文曰:“公曰,夷……女肇敏于戎功,余锡女厘都□麥刂,其县三百”。又如齐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与谷,其县十七,以为子孙封邑。”(《晏子春秋》)是则桓公时代齐已有县。孔子亦说管仲“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又如“子仲姜宝镈”(素命镈)铭文曰:“陶革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是所谓邑当均指县而言也。观齐之县制已异于上三者矣。

    至吴国坐大,拟北上与中原诸侯争霸时亦已有县制。“王余祭三年,齐相庆封有罪自齐来犇吴。吴予庆封朱方之县以为奉邑,富于在齐。”(《史记?吴世家》)观此则吴之县亦可以封人也。

    综观春秋时之县,唯晋、楚、秦、齐、吴等大国有之,类多侵灭四邻小国而县之者。至于小国虽亦有兼并邻邦,然则未闻有县之者。要之盖诸侯国土渐庞大,侵灭滋多,既不愿以之分封附庸,然土地日拓,旧有中央直接统制之机构渐感不便,因之不得不另设地方长官以治之。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置,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政治单位而直属于中央。故春秋县之设立可目为中国有独立机构的地方政治的开始。至于小国地本狭促,兼并他邑稍事扩张,于统制上亦既无不便,固无烦乎效颦大国而昼蛇添足也。

    且观县之制春秋初朝已有之,然各国之县同名而异制,可知其非一国独创而他国效尤者,则县制之立其来有自矣。故可推源至西周之初,断其为封建之渣滓。百年演变,湘桂分流而诸国各异其制矣。

    释郡

    郡、县在始皇统一中国以前是显然的两回事。各自成为一政治单位,绝无联系关系。“县”之由悬演变而来前已论之甚详。至于郡则不然。《说文》:“郡从邑君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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