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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为“新疆马明方案”平反的报告
凡因此案受到株连的同志也应一律予以平反,恢复名誉。并依照上述精神,为每个同志作出相应的结论(有的在文化大革命前党组织已作有符合实际的审查结论的,也可维持原结论)。建议撤销总政(77)政审字第13号《关于新疆航空队案的审查报告》和《关于新疆航空队案审查结论的通知》,以此文件为准。有关档案材料,按中央发出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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