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三峡猿声之谜——三段论
事物中一般包含着个别这种普遍规律的反映,因而具有必然性。猿声派和非猿声派的推理都是据此公理,从形式上说,它们都是正确的,即符合三段论规则的要求。但后来的科学考察证明非猿声派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又如何解释呢?这是因为,三段论不仅具有形式还具有内容,要推出一真的结论,既要求三段论具有正确的形式,同时要求其前提都是真的,即内容符合事实,只要其中之一不能满足,就可能推不出真的结论。非猿声派的推理尽管形式正确,但其前提并不都真。大前提“无猿之处皆非有猿声之处”是符合实际的真判断,而小前提“此地为无猿之处”对现在来说是真的,但对过去(李白生活的唐代)来说却是假的,这样,其结论也就不能保证是真的。
乌克兰有一则民间故事:
格雷茨柯在城里卖了面粉买了一双上等靴子,他用高级鞋油把靴子擦得油光锃亮,然后喝了不少伏特加,结果酩酊大醉,摇摇晃晃出了城,走不多远就倒在路边睡着了。一队士兵经过,把他的靴子拿走了。第二天,一农民赶着大车经过,喊着:“喂,起来,格雷茨柯!”格雷茨柯懒洋洋地说:“忙什么,还早哩!”农民说:“那你把脚挪开,让我的车过去。”格雷茨柯看看脚,发现上面没有靴子,就大声嚷道:“这不是我的脚,我的脚穿着靴子呢!”
格雷茨柯连自己的脚都不认识,是因为他做了这样的推理:
我的脚是穿着靴子的,这双脚没穿着靴子,所以,这双脚不是我的脚。
此推理符合三段论的规则,形式上正确,造成结论不真实的原因是其大前提虚假。“我的脚是穿着靴子的”在格雷茨柯穿着靴子至士兵把靴子脱走这段时间内是真的,而在士兵把靴子脱走后则是不成立的。
前提和结论的真假要由各门具体科学和实践确定,这不是逻辑范围内的问题,逻辑学只是规定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给出其规则。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上述争论中的推理与格雷茨柯的推理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中项是大前提的主项和小前提的谓项,而后者的中项则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谓项,前者在逻辑中称为第一格,后者称为第二格。第一格平时应用最广,它最能体现三段论的公理,所以又称为“典型格”;又因它在法庭审判中经常使用,因此,有时也称为“审判格”。有人形象地把此格喻为“照章办事”,大前提为一般的规定,是“章”,小前提为要办的“事”,结论则是办事的结果。第二格的结论总是否定的,起着把主项和谓项区别开来的作用,所以称为“区别格”。如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甲认为张三是罪犯,乙则认为张三不是,并做了如下论证:
案犯必具有作案时间,张三不具有作案时间,所以,张三不是案犯。
三段论还有另外两种形式,即中项是大、小前提的主项,中项是大前提的谓项、小前提的主项,前者称为第三格,后者称为第四格。第三格的结论总是特称的,常常用来反驳全称的判断,因此称为“反驳格”。例如,有人说:“初三•二班的学生都会下象棋。”我们可以这样推理:
张三不会下象棋,张三是初三•二班学生,所以,有的初三•二班学生不会下象棋。
根据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即可驳倒上述说法。第四格在生活中极少运用,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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