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镇长分身术:区别与规定法
普通的镇长也不住在本镇。
据(2),作为普通的镇长不住在本镇,那么,他是非居民镇长,而非居民镇长必须住在本镇,但据(1),总镇长不住在本镇,因此,可以得出,这位只是作为普通的镇长居住在本镇,而不是作为总镇长居住在本镇。由于这种方法是通过区别同一个体的二重性并把二者加以不同的规定来解决悖论的,所以称为“区别与规定法”。
我们也可以用此方法来分析编目悖论。《自身不列入的目录的总目》本身是一部总目,但同时它又是一部普通的自身不列入的目录,因此,《总目》本身就具有二重性。我们可以假定,这部《总目》不列入自身,当然,作为普通的目录的总目也不列入自身。这样就有如下的情形:
(1)《总目》作为总目不列入自身;
(2)《总目》作为普通目录也不列入自身。
据(2),作为普通目录的《总目》既然不列入自身,它就是一部“自身不列入的目录”,因此,必须列入《总目》,但据(1),《总目》作为总目并不列入自身。所以,《总目》只是作为一般的目录列入作为总目的《总目》。
这时,会有人诘问说,这种把一个整体分成两部分的做法只是头脑中的幻想,你只不过是把一种幻想列入另一种幻想罢了。我们也只能说,二重性之所以成为二重性,就是因为二者是事物本身所具有不可分离的部分,当然不能在实际中把二者分开,分开后也就不成其为二重性了。
这样的解释不很清楚,我们再举一通俗的例子。某日课后班长把同学们留下,说:“学校发下来一些表格让大家填一下。如果有同学不愿填,可由班长我代劳,当然,如果愿意填,就不用我费神了。”
有些同学很踊跃,领来表格认真地填写起来,但也有几个同学因有急事,自己不愿意填,就请班长代他们填写。别的同学都填完后,突然,有一学生问:“班长,你自己的谁填呢?”
“当然我自己填。”班长脱口而出。“这样不行,”那同学说,“你刚才不是说,自己愿意填的你不帮他填吗?”“那我就不用填了。”班长又改口。“这更行不通,因为你还说,不愿填的你都帮助填。”那同学还是不让。
这下可把班长难住了。但是,如果学了这种区别与规定法,此问题就难不倒他了,他完全可以自己填上而又不用修改诺言。如果那同学提出疑问,他可以这样回答:“作为学生的我不愿意自己填,我是作为班长替作为学生的我填写的。”
通过区别和规定,我们也可以使那位塞维利亚的理发师摆脱困境。这位理发师身上也有二重性:他是一个理发师,同时也是塞维利亚村的村民。既然如此,他就可以坦然在店里给自己刮胡子,而不用修改自己的店规。
这时,来了位村民看到他正在自己刮胡子,就责问道:“老兄,你那白纸黑字不是写得清楚?你的店规不是明明规定,你给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吗?你既然自己刮了,你就不能给你刮。”而理发师可以反唇相讥道:“是的,我的店规是说得很明白,但我并没有违反店规。作为村民的我一直没有给自己刮胡子,我现在只是作为理发师在给作为村民的我刮胡子。”或者也可以这样回答:“今天小店歇业,作为理发师的我休假,我现在以村民的身份作为村民的自己刮胡子。”
看来,他总是有道理的。那么,为什么以前他却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呢?原来,以前人们一方面把他身上的二重性分开;他是个理发师,同时也是村民;但另一方面,在他刮胡子时又不允许他把“到底谁在刮胡子分开”。只要他一刮胡子,就仿佛是村民自己在刮胡子,而理发师也在替这个村民刮,两个身份的他同时在刮,这样就违反了店规,造成团团转而无法摆脱的局面。
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