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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撞死了人白撞”?
任”呢?查来查去,没有,“无责任”在香港就不犯法,不犯法在香港的法律当中就没有惩处规定,自然也就不承当任何的法律责任。

    我绝望了,正犹豫着,再往下找,突然看到《香港交通条例》第48条出现了这样的一行醒目条文:“行人所犯罪行”,唉,这可有点意思了,行人在香港的马路上也有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仔细看,“行人所犯罪行”指的是“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于任何道路上驾驶人力车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接下来还有第49条:“干预汽车”,这就更有意思了,“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登上一部车辆或干预该车辆任何部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看完,我乐了,为什么?香港法律的这一条不是正好针对有些内地人:那些人故意冲撞机动车,滋事寻衅,也就是北京人常说的“碰磁儿”!

    “碰磁儿”在香港违法。

    机动车司机如果没有涉嫌犯罪就不受任何法律的追究,我想我历经艰辛四下寻找的关于“撞死了白撞”的依据,到此是不是就可以算浮出了水面?

    不过即使是如此,那天那位靓仔警察在和我谈起《香港交通条例》之后,借着“撞死了白撞”的话题大发感慨,可把香港的交通管理说得非常神圣、非常复杂。他说:“香港的司机‘无责任’在我们这里‘撞死了白撞’当然是天经地义,但是香港的警方一旦接到了一起报案,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可却比你们大陆要专业得多——我们拥有的是什么?美国、英国一样的侦察手段。警察到了现场不一定马上就会认定肇事司机是不是有罪,一切都要等取证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然而最后的结论一旦出来,任何人都不能干预。”

    我听了他的话,觉得这“差佬”怎么一口一个“你们大陆”、“你们大陆”的,好像他自己就不是中国人。就有点伤自尊,好几次开口纠正他,不是“大陆”,是“内地”,意思是变相地在抗议:你别话里话外地总想挖苦人,香港回归都快十年了,你以为你是谁?难道不是中国人?

    靓仔警察见我有点不高兴,也无歉意,相反继续执著地接着说:“对不起,我的话‘话丑理不丑’,你们大陆,对,内地,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信你想想,香港的道路交通为什么没有那么多的麻烦?一方面是我们法制到位,另一方面市民也知道自己的义务。这样事情就好办多了。比如马路上的车辆一旦出了事,不管车主是谁,哪怕是特首,叫董建华,叫曾荫权,警察、法院该怎么处理还会怎么处理,这里不兴‘说情风’,更不会对高官、贵族网开一面。”

    我不能不承认香港的警察对我们内地的“成见”并不是完全没有针对性,他的“挖苦”有事实根据——内地的情况仔细想起来可不是吗,机动车一旦出了事,警察首先会习惯地弯下腰来先看看车牌是谁,如果发现车牌是“京O”或者其他的什么特殊牌照,心里就咯噔一下,以后办案就不能不“特别考虑”。此外还不要说“肇事”的车主假使有关系、有钱、有能耐,会去交管部门找熟人、“请求”某某领导出面“行政干预”,这样几次三番下来,自己的问题总是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面对人家靓仔警察的“指责”,那天我不脸红,躲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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