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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治错治:生命不是实验品


    术后数日,患者精神状态良好,至3月21日,病人呕吐不止。3月31日下午,医院肿瘤科请来了洛阳市一、二、四院的专家进行会诊,认定为肠粘连,需做第二次手术。当晚实施了剖腹胃肠粘连松解手术。手术后第三天再次出现不能进食且呕吐不止的情况,患者家属多次找到肿瘤科主任及其他医生反映。4月18日,杨茂生再次要求请专家会诊,在这种情况下,该院的肿瘤科、神经科的专家又做了一次会诊。会诊的结果是精神作用、心理作用,是癔病。

    4月22日,一、二、四院的专家又进行会诊,结论仍是精神心理作用,并认为吉风香目前已不属于肿瘤科的治疗范围,要么转到精神科治疗,要么回家慢慢调养。

    4月24日上午,病人开始尿血。化验尿糖四个“+”号。杨茂生拿着化验结果找肿瘤科主任,科主任说:“目前一、二、四院的专家会诊已经说不属于我的治疗范围了,我不管,你不要来找我。”

    下午,医院医务科召集本院的专家会诊,有两位教授提到可能是糖尿病,应尽快检查血糖。然而,过后并未进行血糖化验检查。

    4月26日凌晨3点左右,科主任开具了血糖化验单,化验结果血糖为23毫摩儿(正常血糖为5)。科主任说,病人患的是“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需要立即抢救。早晨8点左右,由于病人呼吸困难,医生又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

    4月27日,受尽病痛折磨的老人终于离开了人世。值班大夫杨某开具了《居民死亡通知书》,死亡原因: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

    母亲去世后,杨茂生先后咨询潍坊、济南和洛阳等地的医学专家。得到的答复是: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但由于没有补充血钾,不负责任造成第二次手术。而且在4月26日确诊为“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之后,仍然先后四次给病人输10%甚至是50%的高渗糖,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开始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与经治临床医师的经验有关。特别是1997年4月26日上午7时,内科会诊已提出化验血糖,当天急查血糖明显增多,此时病情已发展至晚期,如果原来不知是糖尿病误诊误治有情可原,但是知道血糖之后本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结果反而继续输50%和10%的葡萄糖是非常错误的,给糖尿病人输高渗糖,无疑促使病情恶化,甚至导致死亡,从这个角度看,本案错输葡萄糖与患者死亡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接到省高院的《法医学鉴定书》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立刻给杨茂生的诉讼请求正式立案,宋金良副院长亲自批准同意杨茂生缓交诉讼费用,交由长春路法庭审理。

    目前,虽然杨茂生还没有讨回个说法,但是他相信,人民法院会给他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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