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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血疑
最有效的途径。无偿献血不仅仅是体现人道主义崇高精神——献出少量血液,救活他人生命,而且能从根本上杜绝商品买卖以及由此带来的伪劣血液及血液制品在输血和医疗领域中的流行,从而能为安全及时抢救生命提供保证。”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50年代起就试行无偿献血制度,到现在已基本消灭卖血。像我国东邻的日本,每年有6%的公民无偿献血,已蔚然成风。在美国,献血完全是自愿、无偿的,献血后惟一的“报酬”是几块小点心和几杯果汁。他们认为,献血后的光荣就是最大的报酬。在美国大街上,常可见到一些人的t恤衫上印着“挽救生命”、“献血”等字样,有的人在自己汽车的后面挂一块写着“我献血了”的牌子,以示自豪。在澳大利亚,人们把献血作为一种光荣的象征。每逢订婚、结婚、生日,找到一份好工作或晋升工资、职务等,就要去献血。而且,有关献血知识和责任的教育是从小就开始的,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

    世界献血冠军是法国的约瑟夫·麦勒马勒,他从1931年至1979年的47年间,共献血640次,总量达20万毫升。日本献血最多的人是居住在北海道的冈本光夫先生,至1990年7月,他先后献血530次。

    为了统一献血的义务和用血的权利,不少国家还成立了血液银行,人们平时抽出部分血液存入银行,并将数量记录在特制的储蓄卡上,一旦自己遇到伤、病,需要用血时,就可以凭卡使用血液。

    1978年11月24日,国务院曾经发文宣布全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规定20至50岁的男性公民和20至45岁的女性公民,凡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义务献血在中国发展缓慢,大量的临床用血还是靠有偿献血解决的。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同时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与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带病毒的“职业献血者”靠卖血牟利的漏洞。但是,要在短时期内使义务献血一步到位,显然还存在各种困难。据了解,目前在我国的所有用血中,有偿血源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湖南长沙市1998年的用血量中,有偿血源就占了60%左右,这对刚刚颁布实施的《献血法》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输血的安全也就是生命的安全。为了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我们必须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义务献血的行列中去——这既是对别人生命的帮助,也是对我们自己生命的负责。与其将来被“毒血”、“假血”残害后怨天尤人,不如现在自己先献上我们健康、干净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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