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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鉴定:第二次伤害?
了吗?医院回答:2月25日又找到了。

    王心霆不服本钢总医院的鉴定,向本溪市卫生局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提出四条要求:一是确定患儿真正死因;二是确定医疗事故性质;三是追查本钢总医院隐匿、伪造病志的目的;四是对病理解剖结果作重新鉴定。

    3月13日,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了对此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只见到了病志,未能见到对鉴定十分重要的四条要求和相关材料,而在提交给鉴定人阅读的病志中,却有伪造的第6页复印件。3月30日,王心霆又向辽宁省卫生厅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卫生厅以原始资料不全拒绝作鉴定。其后的两年多里,王心霆一次次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辽宁省检察机关为此案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5年3月,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到本溪,了解了情况,调走了案卷。5月,省检察院又两次派人到本溪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此案交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事故责任人张春杰、张丽英提起公诉。

    1995年12月,平山区检察院向平山区法院起诉。这起已纠葛了近五年的医疗事故,开始走上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道路。

    1996年8月,平山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将案件移请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研究后,批示平山区法院再次向检察机关退卷。检察机关逐级向上请示,最后省检察院认为起诉正确,决定仍然起诉。至1997年3月,案件在退卷与起诉中反复了多次后到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后,又作出退卷的指示,在其后的三个多月里,案卷被往返退送了上百次。

    1998年2月10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英、张春杰犯玩忽职守罪,但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按照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院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张春杰、张丽英二被告无罪。

    对平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平山区检察院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

    1998年4月27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8年8月27日,辽宁省检察院就本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追究张春杰、张丽英的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指令本溪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1999年3月18日上午,本溪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张春杰因患病不能到庭,法院依法中止了对她的审理。只有张丽英站在被告席上。开庭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双方,争议的事实已经说过了多少遍了。张春杰的材料说,她当时如何如何正常地为患儿进行了诊视,她的过错只是没有对患儿的病情足够重视。

    而检察机关及王心霆的理由也非常简单:患儿患的肠炎是常见病,多发病,这种病对张春杰和张丽英来说,完全不应出现死亡后果,可是,患儿却死了。

    1999年4月9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对这起历时八年多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

    庄严的法庭上,审判长宣判:以医疗事故罪,对被告张丽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被告张春杰,因患病法院决定另案审理。至此,死去的幼儿在医院里已冰封了八年。

    也许这个判决仍不是此案的最终结果,但它在我国刑事审判史上,开了对一个被鉴定为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长期以来,许多医疗事故发生后,有关鉴定部门要么鉴定为医疗意外,要么就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而当事人往往就以此为挡箭牌,推卸责任,逃避处罚。此案对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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