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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投诉不容易
,却无法改变鉴定结论。官司赢了,无法得到赔偿。

    按照目前的规定,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家属,甚至委托律师都不能查阅原始的病历和记录,即使怀疑这些资料有问题也无法抓住证据,这至少从一个侧面等于为责任单位和责任医生提供了变通的机会。

    由此可见,要处于被动地位的受害者举证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但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确有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即不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是依据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然后允许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哪一种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责任入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样虽然充分地保护了病员及其家属的利益,但由此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的大幅度增长。如果使用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那么受害人显然不可能了解高深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在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单位的“过失”是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此,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医疗单位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则建议,鉴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先确定医院方面对患者负有各种具体的注意义务。如果患者证明或者案件事实表明,医院方面违反了某种注意义务,法院即认定医院方面具有某种过错。这些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检查、诊断、抽血、手术、注射、麻醉、用药等各个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疗养指导的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院义务等。例如,孕妇分娩应当采用剖腹产手术而采用了产钳手术,或者医生将手术工具或异物留置患者体内,或者人工流产手术将患者子宫戳破,伤及肠子,即认定违反手术过程中注意义务而有过错。在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方法,例如已经认定输血与患者感染肝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形,当然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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