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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外生枝
认。对于接下来的文件正本交接事宜,本着公平、守信的原则,我方认为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由我方作为一方,四方股东作为另一方,共同委托一个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中间方,三方签订一个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明确几点:

    一、各方股东对江苏华源合并报表的确认函文件(1)、江苏华源向政府各级外经贸部门收回投诉的报告文件(2)、江苏华源有关的文件承诺函(3)、说明书文件(4)共四份文件签字盖章后的正本委托由中间方保管;

    二、我方持撤销仲裁的报告至上海仲裁委,撤销我方2002年11月19日提请的仲裁;

    三、中间方自拿到上海仲裁委出具的撤销仲裁通知书,当日向我方转交文件(1),同时向四方股东转交文件(2)、文件(3)、文件(4);

    四、我方积极协助江山公司经营层报批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在文件交接过程中如发现中间方对当事人双方有任何偏袒、中间方须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方认为,上述方案是切实可行的,且对各方股东来说都能接受。作为江山公司多年的合作伙伴,我方真诚希望大家能以诚相待,以和为贵,多为江山公司的前途着想,将有关争议尽快妥善、圆满地一揽子解决。

    赵光明一心想改变银河会议精神,认为丁志学这样放弃抵抗的做法不可取,这样做从华源的利益角度是对的,只是战争是不讲诚信的,也就无法信任。

    1月17日,四方股东经过反复谈论,对此方案明确否定,要求江苏华源履行银河会议的决定,委托金鼎所再次发出一份《律师函》:

    本所接受江山制药的四方股东……的共同委托,就你司2003年1月13日通过本所转交四方股东的传真来函发出本律师函。

    四方股东对你司通过来函再次出尔反尔,缺乏妥善解决争议的诚意的行为深表遗憾。四方股东认为:

    1.2002年12月28日四方股东在上海银河宾馆与你们赵光明董事长、华源制药丁志学董事长就一揽子解决争议事宜进行了深入会谈,并形成了《会谈纪要》,你司的控股母公司——华源制药的丁志学董事长与四方股东代表均在《会议纪要》上亲笔签名,确定了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终局方案。

    2.但在上述《会议纪要》签署后几日,你司赵董事长却节外生枝,多次来电,要求对由你司拟写文本的希望四方股东盖章确认的《确认函》进行修改,并传真了《确认函》修改稿。对此变化,四方股东顾全大局,给予了谅解。随后,四方股东等待你司的实际操作。但出乎意料的是,你司赵光明董事长旋即又向四方股东发来亲笔签署的传真,对上述已经你司修改的《确认函》又作了再一次修改,声称四方股东只有签署了该次修改的《确认函》,方可以按照《会谈纪要》的精神和步骤一揽子解决争议。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不致影响江山公司在新的一年里的正常经营运作,四方股东又一次顾全大局,再次做出让步,认可了该修改,并等待你司进行一揽子解决争议方案的实际操作。

    3.但在四方股东做出上述让步后,你司却仍无履行约定的任何实质行动,反而又于2003年1月13日再次发出由赵董事长亲笔签署的来函,抛出所谓“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实质上对你司赵董事长自己提出的并经四方股东谅解和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步骤做出了重大修改!是你司在各方和平妥善解决争议道路上的又一次严重倒退!四方股东对你司的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极为愤慨,一致拒绝接受来函提出的方案。同时,四方股东对你司赵董事长上述种种出尔反尔的不讲诚信的行为感到遗憾,对你司公然违背你司控股母公司确认的一揽子解决争议方案的行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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