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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同意转让?
    金杰:本案的仲裁请求有三项……

    段天慧:答辩兼反请求……

    高敏:这样我插一句,材料我们都看过了。刚才申请人内容比较短,读了,被申请人内容比较长,如果全读占的时间长,不读了,就直接说了。被申请人先不说反请求,先谈答辩,申请人要求你配合,为什么不配合?什么道理?什么理由?合同怎么规定,法律怎么规定?

    段天慧:好的,我方为什么不配合申请方的转让请求,以及要求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

    第一,Rt向EA转让股权没有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没有经过董事会决定,违背江山公司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因为合资法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江山公司的合同和章程都规定,注册资本变更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二,申请人所依据的合同第十三条和章程第十六条,关于内部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条款约定无效。

    1.因为合资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合营方如果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这是法律规定,无论是内资方还是外资方都明确规定转让要经过一致同意,因此无效。

    2.违背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你违背这个行政法规,是无效的。

    3.当时外经贸部在审批EA公司增资到28%持股比例的时候,明确规定EA持有这个股权的前提条件,是保持和维持中方控股,那么现在EA受让Rt的股权,明显违背了这个外经贸部批复,这个材料我们是有的。

    4.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涉及控制人和控股地位的改变,江苏华源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地位的调整和变动,法律上有特别的程序,因此无效。

    第三,退后一万步讲,即使我们承认刚才所讲条款无效的话,申请人的转让行为也不满足约定,因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也不具备。

    1.Rt向EA转让,你的转让价格是不确定的,你转让价格高不高于净资产?你支付了对价款没有?有关的税费凭证有没有?

    2.你这个净资产值,按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价值是要经过评估的,不能低于评估价格,不能以账面净资产,你用了200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值。

    3.EA公司对增持16%的出资没有到位,人为降低了净资产,相差670万美元,在净资产不确定的情况下,你怎么证明你转让的价格高于净资产?在这么一个前提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你这是名为放弃,实为剥夺。

    4.放弃优先购买权,损害了江苏华源在江山公司的控股地位,我不能因为放弃了权力,来损害我的利益,无论哪个法律都没有这样强制规定的。

    申请人既没有法律依据,又违反一系列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我方做出自害、自残的行为,因此,我们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无理请求。

    高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刚才的观点,提出你们的意见。

    刘永康:刚才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我们向仲裁庭阐述我们的看法。

    第一,关于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的问题,我们这个案子,就是要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来履行它在合同中的承诺,其中一个承诺就是配合完成手续,首先它要促使委派的董事在江山公司董事会对股权转让同意,然后我们报国家部门审批,在第一步没有完成之前,它就提出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我觉得是本末倒置的关系。

    第二,关于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效力问题。

    1.关于必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合资法第四条规定必须一致同意,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条件某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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