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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同意转让?
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就是同意了,我们本案诉讼的仲裁请求也是根据合资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承诺。

    2.关于产业政策问题,申请人是有一定疑惑的,在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你们用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我们并不理解被申请人想说什么,因为从目前我们检索的政策看,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是对不上的。

    3.关于必须维持中方控股的地位,据我们所知,我们没有看到这份文件。

    4.关于约定有效,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是反复磋商的结果,也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合同,这个条款没有概括地、笼统地剥夺了股东的权力,它只是在某种条件下的约定,这一规定是平等适用全体的股东,并不是只适用于EA和Rt。假如江苏华源想向另外股东新兰、医保收购股权,只要它的收购符合约定,我们也是要配合的,这个条款是对全部股东的。

    第三,前提条件具备。

    1.关于价格是否确定问题,我们价格是有明确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交材料附件5的第2。1条,价格为8430万元,这个价格是确定的。

    2.关于支付对价款、税费问题,在我这个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得到对方的配合情况下,我是不可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是不可能产生税费的。这个合同只有经过董事会决议,经过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才有这个问题,以此来确定我们转让条件不具备,是不成立的。

    3.关于评估问题,国家目前规定主要侧重在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行为,对于国有资产作价不能低于评估价,对于外资作价原则上是不能高于评估价,本案股权转让是2个BVI公司之间的行为,以没有经过评估来确定转让前提,我们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4.关于EA增持16%的股权出资没有到位问题,由我们另外的贺金山律师阐述。

    5.关于损害控股地位问题,被申请人是把这条当作前提不具备,为什么说损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没有法律规定损害你的控股地位前提就不存在,我们进行的股权转让对它的控股地位是有影响的,但不是损害。关于EA公司1997年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请贺律师阐述。

    贺金山:先说一句,关于1997年EA公司通过股份重组获得股份问题,在当时江山公司没有增加注册资本,没有增资的概念,是股权转让,在反诉答辩的时候我再做全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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