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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中方控股
有外商控股的,即使是在鼓励类,也是有只允许中方控股的,我们说在目前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我们维C产业国家没有说外资不能控股。

    车涛:我补充一点,刚才对方说,任何规定都不能对抗合同中明确规定,我觉得这话说得非常好。

    合同明确约定,并不是说强求剥夺你的权利,我们就是根据最新的合同章程这一条来要求配合,这一条与合资法第四条不矛盾。合资法确实有一致同意,正因为有一致同意这句话,所以我们才安排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一致同意,而且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也没有禁止规定不行。

    关于中方控股地位,当时外经贸部是具体事项批复,是针对具体的转让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况且你这个文批完后,EA加Rt合起来已经是外方控股,虽然它们没有合并,但是外资在江山实际已经控股。我们现在是申请合同章程中的一个民事权利,至于说产业政策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是在你配合完成手续后,我们在报批过程中,是国家主管部门的事。

    我们不能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剥夺,我并不是说这个合同一定有效,至于报上国家能不能批,它不批,我也不能说你违约,那是行政法规的问题。

    段天慧:

    1.维C产业目前对外方仍然是限制性的。

    2.你说不限制,我把外经贸部这个批复给你看,为什么批示保持中方控股?不错,限制类里面也可以允许外方控股,到底允许不允许?这个决定权在政府。江苏省外经贸委是依据这个文作出批复的,它并没有讲不限制。因此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府主管部门生效的法律依据,作为你增持16%的限制条件。

    高敏:我插一句,凡是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其实我们都听得很明白,双方不必再争,你们先说,讲到没有什么,我们再问。

    段天慧:违背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行政权力、当事人的权利和配合,是在不损害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下。

    江泰:我有一个问题,你们依据2002年的修改方案,和江苏省外经贸委批的是不是都一样的?具体来说你这个条款20条修改为9名董事,21条董事长是由最大的股东委派。外经贸委批复是8名董事,甲方委派3名董事,其中一名担任董事长。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我的意思是:修改方案究竟被外经贸部门是全部都批准的,还是只批准一部分呢?

    高敏:江老师问题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不全,比如说缺少Rt后来进来的合同,我们现在审核的是2002年合同,这一扯又到了1997年批复,所以合同要补充全,至少能让我们知道来龙去脉。

    江泰:噢,这个批复是1997年的。

    会场大笑,原来老泰斗文件没有看清楚,用1997年的批复在核对2002年的合同,当然不一致。

    江泰:这么说全部都批了,那依据呢?

    高敏:本诉是依据2002年的,但是反诉涉及1997年的。按道理,第一份合同搞完再谈下一个,这一乱就容易搞错。

    江泰:对这部分的批件,完全批准的,你们没有意见吧?

    段天慧:这个批复里面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约定无效。

    江泰:你就认为这个修改方案,这个都是你们盖章签字的,你们没有任何保留吧?

    赵光明:针对这个修改方案,我们专门有个董事会决议,有这么一条,这次修改合同章程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

    高敏:第一按外经贸委的批文,其他都以合同。本案核心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我有一些疑问。

    1.修改合同中的第二款,以不低于合营公司的净资产,我想问一下,不是特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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