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叫股份转让?
第二,实事求是说,我作为董事长,我们关心江山制药生产经营发展的大事情,说老实话,我们几任董事长都没有关心这事,没有关心1997年股本有没有收回,我们平常关心的是财务报表,而且因为这次重组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看不出。
还有从靖江糖厂到江苏华源,对江山公司,这是经过多少年、多少人辛苦努力的一个合资企业,而且一直是我们控股。我们对于双方的往来账,有个想法,反正肉是烂在锅里,我们一直没有细致,特别提醒还有工作的衔接,靖江糖厂以前是地方政府控股的,这叫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董事长经常换。
所以,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到现在为止才发现这个问题。
段天慧:刚才对方说EA承担多少债务、提供多少担保啊,江苏华源作为第一大股东,它提供的融资便利比谁都多,江山制药1996年、1997年亏损,亏损是几方股东共担亏损,你不能由一方来承担亏损,另外一方因为亏损取得利益。
刘永康:1997年协议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
实际上江苏省外经贸委有非常清楚的批复,就是股权转让,而且注册资本不变,我觉得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实际上被申请人也应清楚,这是一个股东之间转让价款。如果否定不是股权转让,那才是增资问题。
对方所咬住的就是合同有一句话,EA增资。客观承认在这个合同有股份转让,事实非常清楚,它是股权转让。
段天慧:对方讲话很不礼貌,想强迫我们接受这个是股权转让,你谈你的意见,我谈我的意见。
高敏:双方不必争,我们会看的,重点谈合同上怎么说、怎么写。
刘永康:假定是按照被申请人说的增资问题,那么按照合资法,如果增资,董事会应该要开会,从批准的批文,它是股权转让,它不是个增资,虽然合同中有一句话。
高敏:这确实是一个股权转让,外经贸委的批文说了股权转让后,不必再争。合同是怎么规定,首先看第9条出资改变,第11条出资期限改成甲、乙、丙三方出资完毕,丁方对增资部分全部出资到位,这个增资实际上讲的还是转让,甲、乙、丙三方按各自的比例转让EA,使的它从12.6%增加到28.6%。
合同规定了出资的期限,这就意味是不是有个出资问题?这个出资多少?是不是应该出这个差额,这个差是不是这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希望双方能把这个问题讲明白,出资期限怎么回事?出资价款是多少?
第12条有一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这个254。51万美元是原来公积金的调整,还是我应该再拿出公积金?
申请人说我用债权承担,原来是你们三家还1740万美元贷款,三年以后,对不起你EA也必须还。申请人主张这还的就是我抵出资和公积金,是通过债务承担的。
请双方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就这么简单。我刚才不是说观点,是把问题指出来。
贺金山:第一,关于1994年协议书,刚才对方说协议书无效,这个说法不成立,并不是说股东之间达成的任何文件、董事会的任何协议都是需要经过审批,要看它对合同是否有修改、有变动,以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有效。
如果时间不够,我想请江苏华源再认真研究一下1994年协议内容。关于三个股东承担贷款、关于超支工程款项,我想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是EA公司溢价的依据,说它无效,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这个概念,在转股的前提之下,转股是股东之间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说有股东转让价款的话,也是在转让、受让双方之间支付,不存在受让方把价款支付给转让的标的公司,再由标的公司给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