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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源第一次补充陈述

    B.附件33(指靖江糖厂的批复):第一、该批文与现存挡的原始件(见补充证据2)不一致,对其客观性表示异议;第二、该批文不能证明对方所要证明的问题:该批文也仅仅是列举了我调减持股比例的理由。强调这一持股比例的调整,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显然该批文没有批准股权无偿转让,更没有批准EA可以无偿地将我方的注册资本用作其增持16%股权比例的出资。靖江市财政局的证明,也非常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C.对附件34表示异议:该证据是对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江山公司对此进行了声明和否认。该证据缺乏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具有证据效力(见补充证据3)。在我方补充提交的这份证据中,江山公司除了否决了对方附件34的证据效力之外,还特别强调EA增持16%的股权比例的对价,应当以体现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的、经过批准的、江山制药的合同和章程的约定为准。

    (本处引入的三个证据,在第十六章中的真假文件和黑拳频出已经提及)

    9.1997年重组与1995年入股行为无关

    EA之所以能够投资1000万美元而取得12。6%的股权,完全取决于当时江山公司非常惊人的投资回报率和该公司的合理的投资决策。

    1995年之前,EA的实际控制人与我方共同投资组建了江源热电,作为江山公司的能源配套企业。因此,EA的实际控制人当时对江山公司非常惊人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非常清楚。1993年、1994年江山公司的年平均资本收益率为144.04%,当时,EA投资即使溢价,约2011年便可全部收回所投入的1000万美元,在江山公司25年合营期限,EA尚有17年的纯收益阶段,这无疑对EA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如果EA出资1000万美元取得12.6%的股权是以1740万美元债务由其他股东承担还款后,将其中196.3万美元记入实收资本,其余转为资本公积为前提条件的话,那么当时合营合同约定的江山公司的注册资本就不是2606.61万美元而是2802.91万美元,投资总额就不是4980万美元而是6720万美元。

    而在1995年EA投资进入江山公司时的合同、章程以及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中都明确约定:注册资本是2606.61万美元,投资总额是4980万美元。EA坚持在这一注册资本之外,强加给包括我方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仅违法而且荒唐!其主张更是缺乏法律基础和证据事实!

    (这一段很迷惑人,第一部分是假定收益不变,那么强调溢价入股合算,不应该再另有义务,实际1995年江山就出现巨亏,所以真实谈判不是参考这个指标。中粮也不是冤大头,哪能完全不考虑市场因素,是结合5000吨VC扩建项目整体谈判的。

    第二部分是摆迷魂阵,因为1994年江山合同本身就规定其他三方股东要多增加出资196.3万美元,只要对比1993年江山合同就能发现这个事实。至于股东增加出资并不增加投资总额,等于调整资金来源,是用自有资金换了银行贷款)

    10.董事会证据异议

    针对出资问题所附的三董事会决议,华源进行质疑:

    A、没有原件,缺乏客观性;

    B、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股东从合营公司分得的红利,如何处置,属于股东的权力,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

    C、投资多少,多少进注册资本,多少作为资本公积金,应当属于中外合资合同的范围,属于股东之间协议的内容,不属于董事会决策的范围,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定。

    特别是在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中,董事会超越职权、超越合同、超越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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