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
先购买权,并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后配合完成有关的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2.驳回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股权转让的请求。
3.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本案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请求。
4.本案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因事实上未生效而无须执行。合营公司原三股东(靖江糖厂、江苏医保、钟山公司)依据1997年合资合同转让给EA公司共16%股份因申请人EA未依1997年合同约定支付购股款项及公积金从而实际上未曾转让,仍属上述三方股东各自依约所有。确认EA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328.43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股份比例为12.60%,确认被申请人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1353.61万美元,持有合营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1.93%。
5.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为7229美元,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400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该两笔款项已与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费用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员:高敏
仲裁员:江泰
仲裁员:王富贵
点评:仲裁是终局裁决,可误判也是事实,第四条裁决对中粮来说是恶梦成真,对丰原来说白忙活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