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败诉
程序的问题
首先,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仲裁规则》(2000年版)之规定,仲裁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其次,EA公司、Rt公司的仲裁请求和江苏华源的反请求同是基于2003年合资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提出的,两者具有关联性。仲裁庭合并审理符合《仲裁法》及有关仲裁规则规定。
另,江苏华源于2004年2月4日向仲裁庭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申请书》,明确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后,江苏华源根据仲裁庭要求作出的《关于我方反请求的规范性表述和说明》中对其反请求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规范性表述,但在本质上并未变更或修改其仲裁反请求。
(四)关于是否违反了《仲裁法》第三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之规定的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而非行政争议。根据《合资法》的规定,行政审批是合资合同及章程生效的条件,但并不影响仲裁庭对生效的民事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作出认定。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点评:中粮和丰原仓皇上阵,没有提供新的核心证据,二院怎么敢轻易撤销三大法学泰斗的裁决呢?惨败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