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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
    【原文】

    孙子曰:“卒未专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专亲而罚不行,则不可用矣。故曰: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居死地。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知理,譬若骄子,不可用也。”《经》曰:“兵以赏为表,以罚为里。”又曰:“令之以文(文,惠也。),齐之以武(武,法。),是谓必取。”故武侯之军禁有七(孙子曰:“无法之悬,无政之令。”《司马法》曰:“见敌作誓,赡功作赏,此盖围急之时,不可格以常制。”其敌国理戎,周旋中野,机要纲目,不得不预领矣):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

    若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回避务止,初近而后远,唤名而不应,军甲不具,兵器不备,此谓“轻军”(有此者,斩之。)。

    受令不传,传之不审,以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之“慢军”(有此者,斩之。)。

    食不廪粮,军不部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首,以获功名,此谓“盗军”(有此者,斩之。)。

    若变易姓名,衣服不鲜,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着羽,弓弩无弦,主者吏士,法令不从,此所谓“欺军”(有此者,斩之。)。

    闻鼓不行,叩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麾不随,避前在后,纵发乱行,折兵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舆死,因托归还,此谓“背军”(有此者,斩之。)。

    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军骑相连,咽塞道路,后不得前,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行乱次,兵刃中伤,长将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有此者,斩之。)。

    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不得,越入他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食,阿私所受,大言惊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有此者,斩之。)。

    斩断之后,万事乃理。所以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故太公曰:“刑上极,赏下通。”孙子曰:“法令孰行?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此之谓也。

    【译文】

    孙子说:“如果士卒没有亲近依附之前就处罚他,士卒就不服气。不服气,就难以使用。士卒既已亲近依附了将帅,仍不执行军纪军法,这种士卒也不能使用。”所以说,将帅对士卒能象对待婴儿一样体贴,士卒就可以跟随将帅一起赴汤蹈火;将帅对士卒能象对待自己的爱子一样,士卒就可以与将帅同生共死。但是,如果对士卒过分厚养而不使用他们,一味溺爱而不以军纪军法约束他们,违犯了军法也不严肃处理,这样的军队,就好比“骄子”

    一样,是不能用来打仗的。《经》说:“士卒以奖赏为表,以惩罚为里。”

    又说:“要用恩惠来命令他,以法令来约束他,这样就一定能取胜。”所以武侯治军有七条禁令[孙子说:“施行超出惯例的奖赏,颁发打破常规的号令。”《司马法》说:“看见敌人时发誓要给立功者奖赏,这是被围困的危急之时的作法,不可以平常的法规来限止。敌对的国家入侵,与其周旋在原野之上,治军的机要纲目,是无法事先制定的]:一是“轻”,二是“慢”,三是“盗”,四是“欺”,五是“背”,六是“乱”,七是“误”。这七种情况是治军必须禁止的。

    如果有期约而不到,听到鼓声不进攻,趁机滞留,有避忌就止步不前。

    开始时靠前,后来便落后,呼唤姓名不答应,盔甲没有,兵器不准备,这叫做“轻军”[有此种行为者,要斩杀]。接受命令不去传达,传达时又不细心,致使吏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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