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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欢喜:减租和互助合作
是:

    (1)实行“群办公助”,多方吸收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靠吸收游资,个人入股,同时也欢迎单位投资入股。所得利润,除提取一定的积累和上缴任务外,定期按股金多少分发红利。

    (2)依靠群众管理,民主选举领导人员。社章规定:“每一从事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成员及入股者均为社员。”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半年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和合作社主任总理社务。

    (3)扩大业务,农工商都搞。合作社承担着组织社员生产和消费、生产用品供应的双重任务。

    (4)以多种方法促进个人生产,供销结合。

    这样的合作社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又增加了个人收入。

    在农民中,主要是办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当时中国农村贫困落后,生产工具缺乏,多旱涝灾害,个体农民无力抵御,农民对生产合作有较强烈的愿望。

    陕北农民曾有两种互助的基本形式,即“变工”和“扎工”。

    “变工”,是拥有土地的农民合作劳动的形式,通常是在农忙时节,两三户农家交换劳动,甚至包括交换耕畜和工具。这依靠的是私人关系,很多时候仅限于亲属之间。

    “扎工”,是有组织劳动的集体雇工。通常是由工头组织10~12个农民,一起受雇于人。

    毛泽东指出,以前由上级组织的合作劳动运动效果不理想,未动员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而“变工”和“扎工”的互助形式中一个靠私人关系、一个有剥削因素。必须取消传统的合作中的不良特点,通过组织新型的小互助组来提高劳动效率。合作经济的发展得依靠全体人民的积极参加,“有人力的出人力,有畜力的出畜力,多的多出,少的少出,使人力畜力得到调剂。这样,才能做到不违农时,才能做到及时翻地,及时下种,及时锄草和及时收割”。

    1943年初开始,党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组织农业互助组。据政府的报告估计,1943年春耕前,当时边区30万全劳力中有15%组织了互助组。到夏季,各地有25%~40%的劳动力参加互助组。

    像除草这类农活一般都是互助组干的,因为这类活没有交换耕畜那么复杂,特别容易组织。

    1944年,边区农民的50%~75%参加了互助活动。

    1945年,是互助组的紧缩与巩固时期,参加互助组的人员占28%~45%。

    这就是说,从1943年至1945年间,边区有数以千计的农民用合作的办法来调整他们的经济生活。

    为搞好农业生产互助,党进行了及时的引导,如强调劳动互助组织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或“抄名单”的形式主义。指出若硬要把某些没有明白互助好处的人,勉强组织在一个“变工”或“扎工”队里,或者造了名单,以为万事大吉,那么生产效率和劳动情绪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

    党还指出互助单位规模不要盲目扩大,像“变工”队不应以乡和以行政村为生产单位。因为组织庞大了,会浪费人力,浪费时间。

    为吸引群众参加并取得好的效果,要求对于劳动互助的领导,必须经过群众慎重选择,公举出在群众中有威信、生产积极、有办法的人出来领导。

    在收入分配上也摸索出一套经验。在过去劳动报酬是按劳动日计算而不考虑技术和生产能力。为鼓励拥有土地和耕畜的富农加入互助组,互助组在计算收入时根据劳动和在土地、耕畜和工具上投资的双重基础上进行核算,这样使富农和贫农都受到鼓励,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自愿互利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形成新式的“变工”组,有了公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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