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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一
刑罚的实行上仍有不足之处。赏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倡善良、铲除邪恶,因此,帝王不能按贵贱亲疏之别而有轻重之分。如今的赏罚,不一定都能实现《尚书》《礼记》所提倡的那样。有的赏罚所把握的尺度出于自己的好恶,有的赏罚的轻重出于自己的喜怒:遇到自己高兴时就把感情融于法律之中,遇到自己生气时就在情理之外无端定他的罪;自己所喜欢的哪怕是钻透他的皮来也要展露出他光鲜的毛发,所厌恶的即便是已经洗清掉他的污垢了还要找出其残留的痕迹。找到蛛丝马迹就滥使刑罚,找出漂亮光鲜的羽翼就错误地奖赏他。滥刑增长了小人的气势,错误的奖赏就会使君子之道消失殆尽。对小人之恶不予以惩罚,对君子之善不予以奖励,如果这样做还指望国家秩序井然,赏罚得法,这是没有听说过的。

    【原文】

    且夫暇豫清谈,皆敦尚于孔、老①;威怒所至,则取法于申、韩②。直道而行,非无三黜③,危人自安,盖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风已扇。夫刻薄既扇,则下生百端;人竞趋时,则宪章不一。稽之王度,实亏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④,楚国之法遂差;张汤轻重其心⑤,汉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颇僻,犹莫能申其欺罔,况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聪明,无幽微而不烛,岂神有所不达,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为念;乐其所乐,遂忘先笑之变。祸福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顷者责罚稍多,威怒微厉,或以供帐不赡,或以营作差违,或以物不称心,或以人不从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实恐骄奢之攸渐⑥。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非徒语也。

    【注释】

    ①孔、老:指孔子和老子。

    ②申、韩:指战国时期的申不害和韩非子。

    ③三黜:三次被罢官。《论语》载柳下惠为士师,三次被罢黜,他说:“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

    ④州犁上下其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楚攻郑,穿封戌俘郑将皇颉,公子围争功,请伯州犁裁处。伯州犁叫俘虏作证,而有意偏袒公子围,于是对皇颉进行暗示:上其手曰:“夫子为王子围,寡君之介弟也。”下其手曰:“此子为穿封戌,方城外之县尹也。谁获子?”皇颉心领神会地说:“我遇上王子,被打败了。”后来把串通作弊、徇情枉法称为“上下其手”。

    ⑤张汤轻重其心:汉张汤为廷尉,断处案件不严格执法,而是揣摩迎合皇上意志,或轻判,或重判,以讨皇上欢心。

    ⑥攸渐:所渐。

    【译文】

    再说平时闲谈,都是崇尚孔子、老子的学说,而在生气的时候,谈论刑罚赏赐,就取法于申不害、韩非子的说法。直道而行的人有的屡遭贬黜,人人自危的事也不少,所以说道德未能光大,反而使刻薄之风愈演愈烈。这样一来,百姓中会滋生出许多事端,如果人人趋炎附势,就难免使法律不统一,这对君主的品德道行是极其有害的。过去伯州犁上下其手,楚国的法律因此而偏差,张汤轻重其心,汉朝的刑法因此产生弊端。人臣有意偏袒尚且使别人所受的欺骗不能得以申诉,何况君主任意钦定的高下之分,别人怎能不慌乱而无措呢?帝王应有圣明的智能,明察秋毫,幽暗隐微处无不看得清清楚楚,难道连圣人都无法避免有所遗漏吗?君王应该安百姓所安,不要只存惩罚之念;乐百姓所乐,避免犯古人同样的过失。祸福相倚,吉凶互存,关键要看一个人如何选择,滥施刑罚的危害如此之大,怎能不慎重呢?如果稍不顺心,就严加处罚,或者是因为供奉不足,或者因为营建的工程违背了命令,或者因为进贡的物品不称心如意,或者因为没有听从命令,这些都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长此以往,恐怕会使骄奢放纵之情滋生蔓延。所以“尊贵之后,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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