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它开出汇票。关于这二者,我们已经举了充分的例子。所以,《经济学家》(威尔逊)把这种汇票的可靠性同银行券的可靠性加以比较时就说:
“随时可兑的银行券,决不会停滞在银行外面,处于过剩状态中,因为过剩额总会回到银行去兑换。以两个月为期的汇票却可以有很大的过剩额,因为在它们到期以前,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控制它们的发行,而在它们到期的时候,它们可能又已经被其他汇票代替了。所以,一个国家对将来某一日期才兑付的汇票的流通认为确实可靠,而对于随时可兑的纸币的流通却表示疑虑,这在我们看来是完全不能理解的。”(《经济学家》1847年第575页)
因此,流通的汇票的数量,和银行券的数量一样,完全是由交易上的需要决定的;五十年代在联合王国,平时除了3900万镑银行券之外,大约还有30000万镑汇票流通着,其中10000万镑至12000万镑只是向伦敦开出的。汇票流通的规模对银行券流通的规模没有影响,并且,它也只是在货币短缺的时候,才受银行券流通的规模的影响,那时,汇票的数量将会增加,汇票的质量却会下降。最后,在危机期间,汇票流通会完全停止;没有人能够使用支付凭证,因为每个人都只接受现金支付;至少直到现在在英国,只有银行券还保持流通的能力,因为国家以其全部财富作英格兰银行的后盾。
我们已经看到,甚至查普曼先生这位1857年货币市场上的实力人物,也痛苦地抱怨说,伦敦有很多大的货币资本家,他们有足够的力量在一定的时候使整个货币市场陷于混乱,并从中极其无耻地榨取那些较小的货币经营者。这就是说,有这样一些大鲨鱼,他们能够抛售一、二百万镑统一公债,从市场取走等额的银行券(同时也就是取走等额可供支配的借贷资本),因而使紧迫情况大大尖锐起来。只要三家大银行联合行动,就能够用同一手法把紧迫情况变为恐慌。
伦敦的最大资本势力,当然是英格兰银行。但它的半国家机关的地位,使它不可能用这样粗暴的方式,来显示它的统治力量。尽管如此,它还是清楚地知道要用什么手段和方法来牟取私利,特别是从1844年银行法公布以来。
英格兰银行有14553000镑资本,此外还支配着大约300万镑“结余”即尚未分配的利润,以及政府在税收等名义下收入的全部货币,这些货币必须存入英格兰银行,直到需用的时候才提取。如果再加上其他的存款(平时大约有3000万镑)和没有准备金而发行的银行券的数目,我们就会觉得纽马奇的下述估计还是比较适中的,他说(银行法,1857年第1889号):
“我相信,经常在(伦敦)货币市场上使用的基金总额大约有12000万镑,在这12000万镑中,英格兰银行支配着很大一部分,大约15—20%。”
英格兰银行不用库内的金属贮藏作准备金而发行银行券时,它创造了一些价值符号,对它来说,它们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还按没有准备金的银行券的票面总额,形成了追加的——虽然是虚拟的——资本。并且这一追加的资本,会为它提供追加的利润。——银行法,1857年,威尔逊问纽马奇:
(第1563号)“银行本行的银行券流通,即保留在公众手中的平均数额,是该行有效资本的一种追加,是不是?——一点不错。”——(第1564号)“所以,银行从这个流通得到的全部利润,都是从信用产生,而不是从它实际握有的资本产生的吗?——一点不错。”
当然,这对发行银行券的私人银行来说也是适用的。纽马奇在他的回答(第1866—1868号)中认为,这些银行所发行的全部银行券的三分之二(对其余的三分之一,这些银行必须持有金属准备)是“同额资本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