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权按照自己的愿望来扩大公众手里的银行券数额;它有权减少公众手里的银行券数额,但只有采取断然措施才能办到。”
诺定昂一位有三十年经验的银行家查·莱特,在详细说明了地方银行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使数量超过公众需要和要求的银行券保持在流通中以后,谈到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商业危机,1848—1857年)(第2844号):
“我不知道英格兰银行<发行银行券>有任何限制,但任何多余的通货都会转为存款,因此采取另一种形式。”
苏格兰也是这样。那里几乎只有纸币流通,因为在那里,象在爱尔兰一样,也准许1镑券流通,并且“苏格兰人讨厌金子”。苏格兰一家银行的经理肯尼迪指出,银行从来不会减少它们的银行券流通,他
“认为在国内交易需要银行券或金来完成时,银行家必须根据存户的要求,或由于别的什么原因,提供这些交易所需要的流通手段……苏格兰各银行能够限制自己的营业,但不能控制银行券的发行”(同上,第3446、3448号)。
苏格兰联合银行的经理安德森持同样的意见(同上,第3578号):
{在苏格兰各银行之间}“互相交换银行券的制度,会防止个别银行方面的银行券发行过度吗?——是的;但是我们还有一个比交换银行券更为有效的办法<事实上,这个办法和这里所说的事情毫无关系,虽然它保证每家银行的银行券可以在苏格兰全境流通>,那就是苏格兰普遍实行的在银行开一个户头的做法。每个多少有些钱的人,都在银行开一个户头,并且每天把一切不是自己立即要用的钱都存入银行,所以,在每天营业结束时,除了各人身边的钱以外,所有的钱都在银行里。”
爱尔兰也是这样,可以看看爱尔兰银行总裁麦克唐奈和爱尔兰地方银行的经理默里向同一个委员会提出的证词。
银行券的流通既不以英格兰银行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该行为保证银行券兑现而在地库中贮藏的金的数量为转移。
“1846年9月18日,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流通额为20900000镑,它的金属贮藏为16273000镑。1847年4月5日流通额为20815000镑,金属贮藏为10246000镑。所以,虽然贵金属输出了600万镑,但流通额没有缩小。”(约·金尼尔《危机和通货》1847年伦敦版第5页)
但是,不言而喻,这个结论只是在英国现存的各种关系下才适用,并且它在那里之所以适用,也只是因为立法没有规定银行券发行和金属贮藏的另外的比例。
因此,只有营业本身的需要才会影响流通的货币即银行券和金的数量。这里首先要考察周期的变动。这种变动,不管一般的营业状况如何,每年都要重复一次,以致二十年来,
“在某一个月,通货多,在另一个月,通货少,而在某第三个月,通货适中”(纽马奇,银行法,1857年第1650号)。
因此,每年8月都有几百万镑,大多数是金,从英格兰银行进入国内流通,以支付收获时期的各种费用;因为这主要是为了支付工资,工资在英国很少用银行券来支付。到年底,这些货币再流回英格兰银行。在苏格兰,几乎只用1镑券,不用索维林,因此,在苏格兰,在相应的情况下,银行券的流通会每年两次,即5月和11月由300万镑增加到400万镑。十四天后,就开始流回,一个月内几乎全部流回(安德森,同上,[商业危机,1848—1857年]第3595—3600号)。
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的流通,因“债息”即国债的利息按季支付,也会每季经历一次暂时的变动。首先是银行券从流通中抽出,然后再投入公众手中;但它很快又会流回。魏格林(银行法,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