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通货原理和1844年英国的银行立法
100万到150万镑。”——(第830号)“1844年的法令,如果在1837年,一定会使银行无法支持对美贸易。”——(第831号)“有三家经营对美贸易的最大的商行倒闭了……几乎每一家经营对美贸易的商行都丧失了信用,如果当时银行不出来援助,恐怕只有一、两家商行能够维持下去。”——(第836号)“1837年的紧迫情况,不能和1847年的紧迫情况相比。1837年的紧迫情况,主要只限于对美贸易。”——(第838号)“<1837年6月初,银行董事会讨论过怎样解决紧迫情况的问题>那时有几位先生坚持这样的见解……认为正确的原则应是提高利息率,由此降低商品的价格;总之,是使货币昂贵,商品低廉,用这个办法来完成对外的支付。”——(第906号)“1844年的法令对银行权力所实行的人为限制,代替了银行权力的旧有的自然限制,即该行实有金属储备额的限制。这个办法造成了人为的营业上的困难,从而使商品价格受到影响,如果没有这个法令,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第968号)“1844年的法令规定,银行的金属储备通常不得锐减到950万镑以下。这可能会造成对价格和信用的压力,这种压力又会引起外汇率的变动,致使金的输入增加,从而增加发行部的金的数额。”——(第996号)“在现在这样的限制下,当需要银来影响外汇率的时候,您{银行}就不可能支配足够的银。”——(第999号)“为了什么目的要规定银行的银储备只限于它的金属储备的五分之—呢?——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
目的是使货币更贵。撇开通货理论不说,把银行划分为两个部以及强制规定苏格兰和爱尔兰各银行必须为超过定额所发行的银行券保持金准备,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这样就使一国的金属贮藏分散,削弱了它调整不利的汇兑率的能力。所有下面这一切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利息率:英格兰银行除了凭金准备外,发行银行券不得超过1400万镑;银行部应和普通银行一样经营业务,在货币过剩时压低利息率,在货币紧迫时提高利息率;限制银储备这一作为调整对欧洲大陆和亚洲的汇兑率的主要手段;对苏格兰、爱尔兰各银行发出指令,这些银行从来不需要输出金,而现在借口为了实现事实上是完全虚假的银行券的兑现保证而必须持有金。事实是,1844年的银行法才第一次在1857年使苏格兰各银行发生了一次挤兑金的风潮。新的银行立法也没有把金向国外的流出和在国内的流出加以区别,虽然二者的作用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市场利息率不断发生激烈的变动。关于银,帕麦尔曾两次(第992号和第994号)谈到,只有在汇兑率对英国有利,从而银过剩的时候,英格兰银行才可能用银行券来购买银;因为:
(第1003号)“在金属贮藏中保持很大一部分银的唯一目的是,在汇兑率对英国不利时,可以便于进行对外支付。”——(第1004号)“银是一种商品,它既然是世界其他各国的货币,所以是实现这个目的{对外支付}的最适宜的商品……只有美国近来已经完全用金。”
按照他的看法,只要没有不利的汇兑率使金向国外输出,银行在紧迫的时期,就用不着把利息率提高到5%的旧标准以上。如果没有1844年的法令,那末银行就能毫不困难地为它所接到的所有第一流汇票进行贴现(第1018号至第1020号)。但是,有了1844年的银行法和在银行1847年10月所处的情况下,“不论银行向有信用的商行要求多高的利息率,商行都会情愿支付,以便维持自己的继续支付的能力”[第1022号]。
这种高利息率,正是这个法令的目的。
(第1029号)“我必须把利息率对国外{对贵金属}的需求的影响,和国内信用缺乏时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