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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第一百二十 孝友
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十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鄘执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有诏以悦申冤,请罪诣公门,流循州。

    穆宗世,京兆人康买得,年十四,父宪责钱于云阳张莅,莅醉,拉宪危死。买得以莅趫悍,度救不足解,则举锸击其首,三日莅死。刑部侍郎孙革建言:“买得救父难不为暴,度不解而击不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亲。《春秋》原心定罪,《周书》诸罚有权。买得孝性天至,宜赐矜宥。”有诏减死。

    侯知道、程俱罗者,灵州灵武人。居亲丧,穿圹作冢,皆身执其劳,乡人助者,即哭而却之。庐坟次,哭泣无节,知道七年、俱罗三年不止。知道垢尘积首,率夜半傅坟,踊而哭,鸟兽为悲号。李华作《二孝赞》表其行,曰:“厥初生人,有君有亲。孝亲为子,忠君为臣。兆自天命,降及人伦。背死不义,忘生不仁。过及智就,为之礼文。至哉侯氏,创巨病殷。手足胼胝,以成高坟。夜黑飙动,如临鬼神。哭无常声,迥彻苍旻。苴斩三年,尔独终身。嗟嗟程生,其哀也均。顾后绝配,瞻前无邻。”

    又有何澄粹者,池州人。亲病日锢,俗尚鬼,病者不进药。澄粹剔股肉进,亲疾为瘳。后亲没,伏于墓,哭踊无数,以毁卒,当时号“青阳孝子”,士为作诔甚众。

    寿州安丰李兴亦有至行,柳宗元为作《孝门铭》,曰:“寿州刺史臣承思言:‘九月丁亥,安丰令上所部编户氓兴,父被恶疾,岁月就亟,兴自刃股肉,假托馈献,父老病已不能啖,宿而死。兴号呼抚臆,口鼻垂血,捧土就坟,沾渍涕洟。坟左作小庐,蒙以苫茨,伏匿其中,扶服顿踊,昼夜哭诉。孝诚幽达,神为见异,庐上产紫芝、白芝,庐中醴泉涌。此皆陛下孝治神化,阴中其心,而克致斯事。谨按兴匹庶贱陋,循习浅下,性非文字所导,生与耨耒为业,而能钟彼醇孝,超出古烈,天意神道,犹锡瑞物以表殊异。伏惟陛下有唐尧如神之德,宜加旌褒,合于上下。请表其里闾,刻石明白,宣延风美,观示后祀,永无极。臣昧死请。’制曰可。铭曰:‘懿厥孝思,兹惟淑灵。禀承粹和,笃守天经。泣侍羸疾,默祷隐冥。引刃自向,残肌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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