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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访中央组织部
1979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派人给我送来了《关于葛佩琦右派问题的复查结论》。由于根据的仍是1957年报纸上刊登的那些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因此《复查结论》还是说我“不属于错划,不予改正”。我当即表示:我不同意这个“复查结论”,我要继续申诉。

    第二天我拿着那个“复查结论”和1957年《人大周报》上刊登的我的那个“发言”,到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咨询。律师问我:报纸上刊登你的那个“发言”之前,是否征求过你的同意?你是否在报纸要发表的那个稿子上签过字?我说,报纸上刊登我的那个“发言”之前,没有征求我的同意;我没有见过那个稿子,当然我也没有签字。不仅如此,而且我看到《人大周报》登出的那个“发言”之后,我立即到人民大学党委会作了更正,有人证可查。然后那位律师说,报纸上刊登的那些没有经你签字同意的言论,是没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划右派的主据。你更正过的“言论”,不应作为处分你的依据。

    依据北京市法律顾问处的答复,我又开始了新的一轮上访和申诉。当时在党中央和国务院负责解决右派问题的部门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公安部等五个部。我多次上访各有关部门并向各部门领导写申诉。各部门接待的人员都说:“复查结论”已经有关方面批准,我们不便过问了。有的人表示,阻力太大,爱莫能助。经过几个月的上访,我跑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没有任何效果,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时候。好心的亲友也劝我说:官高一级压死人,不要白费力气了。但我坚决相信共产党是实事求是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于是我决心开始第三轮上访和申诉。我第三次轮流上访有关各部门,到了中央组织部,一位年轻而有政策水平的接待同志对我说:你的问题己经定型了,没有中央指示,难以起死回生。这是对我的一点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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