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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弱的多数—3:2
组内部妥协的产物。因为在审查过程中,意见很不一致。有的人坚持定为‘自首、叛变’,张际春和我、张海等则认为这没有根据,不能成立。争论不休,后即改为‘犯有政治错误’。这样修改,才得以最后通过。结论文件共讨论修改了七稿,是逐字逐句修改通过的。”

    李之琏说小组内部“意见很不一致”,“争论不休”。那么,是谁和谁不一致?小组成员共有五人,周扬和刘白羽意见肯定是一致的,张际春、李之琏与他们意见相左,关键在第五人。这第五个人是谁?李之琏显然记不大清楚了,他先列出的小组成员名单是“张际春、周扬、刘白羽、我,还有一位作协党总支的同志”,即是说,第五个人是“一位作协党总支的同志”,后面又说“张际春和我、张海等则认为……”,即是说,第五个人是张海,他是中宣部干部处处长,兼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如果第五人是“作协党总支的同志”,肯定站在周、刘一边,那样周、刘就占了上风,所以此种可能性应排除。这样,张际春、李之琏、张海就以3:2在小组里面占了微弱的多数。

    小组内部的分歧意见之一,是有人提出,要扣除丁玲被捕后那三年的党龄。李之琏不同意,解释说,中央曾经规定,不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而是或者全部恢复,或者不恢复过去党籍而重新入党。他的这个解释,符合中央1949年11月《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精神。后来在1958年整风反右补课中把李之琏定为极右分子,这也成了他包庇丁玲的罪状之一。

    对于丁玲历史的这一审查结论,最终在1956年10月,经中宣部和中国作协党组讨论通过,12月同本人见面,丁玲表示“基本同意”,并提出几点意见。年底,中宣部把这个结论和丁玲的意见,一起报送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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