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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刑名与宗教
    文景之治最主要的指导思想就是黄老之术。然而,这个道家思想的一大流派却并非常人想象的那样单纯,黄老之术不仅仅有着宗教色彩,还与政治、现实紧密相连。其中,黄老之术与法家刑名学的联系尤为紧密。

    人类社会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文化的问题,时代、国家的先进或落后从来都不取决于制度,而是取决于文化。文景时代之所以有别于其他时期,是因为当时统治阶层所宣扬的文化,以发源于道家思想的黄老之学为主,而非后世所宣讲的儒学、法家之学。

    黄老之术源远流长。道家思想诞生于中国的轴心时代,这派古老的思想学说在日后的演变中大体分化成了两派,一派是老庄之学,一派就是黄老之术。相较于老庄之学,黄老之术更早地被官方接受,战国时的田齐就十分推崇黄老之术,至于老庄之学被广泛认可则要到东汉以后。

    黄老之学体系庞大,涉及政治、哲学、宗教等各个领域,作为道家思想的重要派别,黄老学派自然也有代表作,就是在1973年冬天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黄帝四经》。

    当然,学界目前对此书仍存在争议。按照顾颉刚的说法,这些东西全是老子学派的人伪托黄帝的名义编的。然而笔者更认同王葆玹先生的说法,王先生在其《黄老与老庄》一书中谈到:“……它(《黄帝四经》)的成书应当是在田齐桓公午即位后的几年,它的作者应当是桓公午初设稷下学宫时的稷下先生。”也就是说,黄老之术是由齐桓公时的稷下学派弘扬起来的。

    由于稷下学派包容了各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比如儒家的孟子、荀子、鲁仲连,法家的慎到,墨家的宋钘,名家的尹文子,等等。这就注定了黄老之学肯定要涉及各家思想,特别是在刑名之学上,黄老学派见解独到。

    帛书《黄帝四经》中的《称》篇说道:“道无始而有应。其未来也,无之。其已来,如之。有物将来,其刑先之。”《经法》篇又说:“刑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名声号矣。”

    意思是说,天地万物之有名是从无名中来,自然之理使人类有刑有名,而自然之理的本身却是无刑无名的,“刑名”的产生源于“顺其自然”,将这种思想拓展到治国方面,就是无为而治,并顺应自命“名”、自定“刑”的“民之自然”。

    所以正是由于黄老之术的自身原因,使得它能比老庄之学更早地服务于政治。黄老之学和主张刑名学的法家思想联系一直十分紧密。法家申不害、韩非等人的思想正是出自于黄老之术,黄老学派在刑名研究上的成就尽管为老庄学派所不齿,但它确确实实是一种被设计出来为政治实践服务的理论。它所主张的顺应“民之自然”的刑名学说更是在西汉初年得到了充分实践。

    关于黄老之术在刑名学上和先秦法家的区别,也就是黄老学派刑名学的特点,王葆玹先生在《黄老与老庄》一书引论部分的第一节中总结了三点。

    第一,黄老之术在法律的制定方面,讲求应该顺应老百姓的愿望而不是由独裁者自行设计法律;

    第二,在黄老学派眼中,法律必须对人情和社会道德、民意有所照顾,而不是严峻无私、不讲情面;

    第三,黄老学派评价人的时候,会将人的才能与道德品质放在同一高度来衡量,而非重才不重德或重德不重才。

    另外,王葆玹先生还提出,在黄老之学的体系中,实质上还包括某种宗教学说。这一点满足了西汉初年统治者希望利用国家宗教来维护统治的要求。

    仔细想来,这样的构设实质上是完全合理的,西汉初年政局动荡,各方势力在汉帝国这棵“大树”上盘根错节,统治者一方面需要宗教来安稳——甚至可以说是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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