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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的权利
    <er top">一

    在性爱中,嫉妒是常见的现象,俗称吃醋。醋坛子打翻,那酸溜溜的滋味很难用语言表达,人们往往也羞于用语言表达。表达出来时,嫉妒总是化装成别的东西,例如愤怒、骄傲或冷漠。可以公开表示仇恨,嫉妒却不能。在人类一切情感中,嫉妒似乎是最见不得人的一种。

    人们讴歌爱情,耻笑嫉妒。这两种情感本来宛如一对孪生姐妹,彼此有着不解之缘,却受到完全相反的评价,这未免有些不合逻辑。其实,被笼统地称做嫉妒的这种情感是很复杂的,包含着不同的因素,而它们并非都是负面的。

    人为什么会吃醋?大体而论,是因为爱。爱,所以就在乎,就把爱人是否也爱自己看得很重要,对爱人感情上的些微变化十分敏感。吃醋未必要有事实的根据,热恋中人常常会捕风捉影,无端猜疑。这样的吃醋,只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不但无害,反倒构成了爱情中的喜剧性因素,我们不妨把它看作一种特殊的调情。事实上,一点醋不吃的人不解爱情滋味,一点醋味不带的爱情平淡无味。当然,如果不加控制,嫉妒就会成为一种巨大的破坏力量,每每酿成悲剧。

    也有不是从爱出发的嫉妒,这种情形突出地表现在那些无爱或者爱情业已死亡的婚姻中。爱情不存在了,为什么还要嫉妒呢?可能有三种原因。一是在传统观念支配下,因所有权受到侵犯而愤怒。二是在虚荣心支配下,因“面子”受损害而感到屈辱。三是在报复心的支配下,因对方可能获得的幸福而不平。当一个人因为爱而嫉妒时,在他的嫉妒中,这些因素也可能以较弱的程度混杂着。在我看来,这样的嫉妒或嫉妒中的这些因素的确是阴暗的,应该被否定的。而凡是真正由爱导致的嫉妒,则多少有其存在的理由。最执著的爱往往会导致最强烈的嫉妒,即使疯狂如奥赛罗,也有一种悲剧性的美。不过,我对之只能欣赏,却不赞成,因为他的行为不符合我的民主观念。

    <er h3">二

    按照我的理解,婚爱中的民主所要反对的是把爱情变成占有,但它并不排斥嫉妒的权利。嫉妒本身不是专制,因为嫉妒而伤害人身才是专制。

    随着民主观念的演进,曾经有不少激进之士主张一种开放的婚姻,在这种婚姻中,嫉妒不复有容身之地。例如,西方“婚姻革命”的始作俑者罗素认为∶爱是一种积极的光明的感情,嫉妒是一种消极的阴暗的本能,因此,开明的夫妇应当自觉地压制各自的嫉妒本能,以便给自己也给对方以婚外性爱的充分自由和广阔天地。在他看来,这种婚内外多样化的性爱关系无损于由最真挚的爱情所缔结的婚姻,两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相反,因为婚姻而拒绝来自别的异性的一切爱情,则意味着减少感受性、同情心以及与有价值的人接触的机会,摧残人生中最美好的东西。

    我对罗素的见解曾经深以为然,但是观察和经历使我产生了怀疑。据我所见,凡是发生过婚外恋或婚外性关系的家庭,不论受伤害的一方多么开通豁达,如何显示大度宽容,那阴影总是潜伏了下来。其结果是,或早或迟,其中的相当多家庭(如果不是大部分的话)终难免于破裂的命运。在这过程中,悄悄起着破坏作用的阴影正是嫉妒。

    是那受伤害的一方缺乏足够的教养,压制嫉妒的努力不够真诚吗?可是,罗素自己够绅士也够真诚了吧,结果怎么样呢?众所周知,他一生中多次结婚和离婚。当然,这未必能证明他的理论是错误的,就像不能证明相反的婚姻理论是正确的一样,因禁锢而遭失败的婚姻比比皆是,其绝对数量远超过开放的婚姻。然而,当罗素和他同样主张性开放而痛斥嫉妒之非的第二任妻子勃列克离婚的消息传来时,林语堂不无理由地推测,很可能是嫉妒在其中起了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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