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法治的市场经济”
真地认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好了,不管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都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市场经济是有好坏之分的。”
他尤其认同钱颖一将“法治”(ruleoflaw)”与“法制”(rulebylaw)区别开来的做法。在他看来,“立刀之制”与“有水之治”实在有天壤之别,前者指的是“用法律作为工具去统治老百姓”,后者则是“法律高于一切,所有人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在1957年之后,反对“人治”、主张“法治”被说成是“右派言论”,所以在中国只能讲“法制”,而不能讲“法治”。此后的很多年里,在发表演讲或接受采访时,讲到“法治的市场经济”,他必特意强调是“有水之治”,而非“立刀之制”。
在口述史中,他还讲了两则轶事。在“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后,钱颖一从美国给他打电话说,新华社播发的新闻稿中,把“法治”(ruleoflaw)错翻成了“rulebylaw”,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他向领导反映,要求改正。另外有一次,吴敬琏在中央电视台做了一套节目,其中谈及“法治”,可是电视台在配字幕的时候,把“法治”打成“法制”了。他当即给编辑去电,要求改正。第二天第二辑节目播出,法治又打成了“立刀之制”。他只好再去电询问,编辑答复说,本台规矩很严,字典上没有的词组一律不得使用,他查了新华字典,上面只有“法制”一词,而没有“法治”。吴敬琏听罢,只好徒呼奈何。
2001年11月15日,为了准备“十六大”,吴敬琏参加由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的一次理论座谈会,递交了一篇书面发言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继续从建设市场经济的角度,陈述他对政府体制改革的观点。他建议:“当前特别需要强调以下三个理论观点: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二,它是追求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三,它是法治的市场经济。”
接着,他提出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抓紧做好几项基础性工作:
(1)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
(2)要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所谓透明,就是要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把政府决策和运行的程序和方式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法律必须要让受调节者普遍知晓,法律不能追溯行使,等等。在确保法律反映民意的同时,也要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使之符合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3)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在执法方面,需要有高素质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所谓独立,是指法官遵守宪法的原则,并按照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依靠理性和案例积累,独立作出判决,而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扰。
(4)要通过法治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地发挥,又取决于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5)要正确处理党组织对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的问题。正像《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地位、权力、义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