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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 太湖——水鉴
   五代时期是古代太湖流域水利建设最兴盛、效果最好的时期。能取得如此成就,并不仅仅由于秉持“治国必先治水”的理念,也不仅仅凭借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钱镠的成功经验在于,事前先对地势水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顺应自然界本身的规律、针对本地区具体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这样的做法足以成为后世的表率!

    <er h3">十

    可惜的是,五代时期太湖水利的大好局面在吴越归宋以后没有能延续下去。以武将身份通过政变夺取政权的赵匡胤在制度设计上水平相当业余,不仅军事制度铸成大错,水利机构的设置也是很不合理。北宋初年废除了都水营田使,以转运使兼代其职掌,太湖水利失去统一领导,撩浅制度废弛,养护管理放任自流,又为了方便漕运废除了河道的堰闸控制,再加上自然环境变迁的影响,自唐至五代多年来建设的塘浦圩田体系多被破坏,导致太湖地区早已潜伏的水土矛盾全面爆发。尤其严重的是,从仁宗朝开始,豪强与农民的盲目围垦日益加剧。贫苦农民围圈洼地垦荒实属迫于生计的无奈之举,他们的举动却如同“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豪强劣绅圈占湖沼湿地则纯系对自然界的贪婪掠夺,这些极端利己主义者奉行的哲学是“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于是洪水真就滔天了,而且未必等到他们身后。贪得无厌的愚蠢举动造成水系紊乱,水流散漫,因而水旱灾害不断。据不完全统计,北宋年间太湖地区共发生较大水灾二十二次,远远超过吴越统治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期内,苏、湖、常、秀诸州的低洼地区洪涝经常肆虐。诚如苏轼所言:此乃“人事不修之积,非特天时之罪也”。

    南宋时围湖造田之风更甚,苏、湖、常、秀四州修筑圩田、坝田达一千四百八十九处之多。这些情况在元代同样存在。由于围田和水利的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南宋的水旱灾害又大大超过北宋,水灾平均五年一次,旱灾约六年一次。元代水灾频仍程度更是有过之无不及。明末顾炎武对此作过中肯的评论,他说:“宋政和以后,围湖占江,而东南之水利亦失,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人。”

    受到大自然残酷报复后,宋元统治者终于认识到,必须下决心抓好太湖水利事业。庆历三年,宋仁宗给包括太湖地区的两浙等路下诏,规定将兴修水利纳入每年春耕前的安排之中。熙宁二年,王安石变法开始不久,制置三司条例司即将农田水利法颁付诸路,农田水利法将官府与民间建设农田水利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迎来了水利建设的高潮,熙宁元丰时期遂成为太湖流城水利事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徽宗宣和元年,又曾根据提举水利农田所建议,命官吏对历来承担蓄水灌溉与舟楫通航的港泾湖泊进行勘测,“按其地名、丈尺、四至,并镌之石”,作为管理保护的依据。元代颁布实行的《农桑之制》也颇有关于水利农田建设的条款。

    虽然为时已晚,着手偿还对于太湖水系的欠债总是有积极意义的。宋元两朝将地方官的职责及奖惩与水利农田事业相挂钩,有效地保证了水利建设的组织与开展。中央设置都水监等机构,以兴修水利、修理河堤为职掌。宋代熙宁变法后还设农田水利使专管其事。元大德二年,在平江路设立浙西都水监庸田使,“专一修筑田围,疏浚河道。淀山等湖已有官定界畔,诸人不得似前侵占,复为民害,违者听庸田司追断”。泰定元年,特命行省左丞朵儿只班知水利,前都水少监任仁发董督常州、湖州、嘉兴、平江、松江府水利。

    宋元两朝并在财力物力上给水利建设以一定的支持。例如北宋熙宁变法时,凡有疏导水患而开决农田时,“即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直”。南宋及元代也有官方投入钱物兴修水利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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