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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卦(第五十三)巽上艮下
    “渐”:女归吉,利贞。

    《彖》曰:“渐”,之进也。“女归吉”也,进得位、往有功也。进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刚得中也。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渐”之中有进者,则“女归”之“吉”也,而利于正。正者孰谓?谓“得位”而“有功”、“可以正邦”者也。其“得位”者何也?“刚中”者也。由此观之,女则二与四;所归则五也。

    止而“巽”,动不穷也。

    “止而‘巽’”,有所观望而后进者,故不穷。

    《象》曰:山上有木,“渐”;君子以居贤德善俗。

    云上于天,天所不能居,故君子不以居德;木生于山,山能居之,山以有木为高,故君子以是居德业、善风俗。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象》曰:“小子”之“厉”,义无咎也。

    “鸿”,阳鸟而水居,在水则以得陆为安,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而皆取于鸿也。初六,鸿之在水者也,远则无应,近则遇二,以阴适阴,故曰“鸿渐于干”。“干”,水涯也。两阴不能相容,故为“小子”之所“厉”,以至于“有言”。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则未至于六三之凶,“无咎”可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象》曰:“饮食衎衎”,不素饱也。

    六二,鸿之在水者也。近则遇三,远则遇五,无适而不得其欲(1),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二之从三也,虽近而难信;其从五也,虽远而可恃。二阳皆陆也,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磐也,九五之谓“磐”。六二知五之可恃,不渐于三而渐于五,则食且乐如是。“衎衎”,乐也。“素饱”,徒饱也。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苟为徒饱而已,则虽三可从;夫苟从三,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

    (校注)

    (1)不得其欲:《苏氏易传》作“不得其遇”,误。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九三,鸿之在陆者也;而上九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陆”。无应于上而近于四,见四之可欲,则离类绝朋而趋之,故曰“夫征不复”。六二之从我,非正也,将视我而进退者也。上之所为,下必有甚者,九三适四而不反(1),则难以令于二矣。故曰:“妇孕不育,凶。”四,顺于五者;而三寇之,言“御寇”之利,以明三之不利也。

    (校注)

    (1)九三适四而不反:《苏氏易传》作“九二适四而不反”,误。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六四,鸿之在水者也。近于五而非其应,故曰“鸿渐于木”。木生于陆,而非鸿之所安也;鸿之为物也,足不能握,其“渐于木”而“无咎”,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九五之谓也。“或”者,幸而得之之辞也。无应而从非其配,非“巽”顺,何以相保乎?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原也。

    九五,鸿之在陆者也;进而遇上九。上九,陵也;陵者,陆之又高者也;进而之陵,动乎无嫌,故六二之为“妇”也,“三岁不孕”而终莫之胜。夫以陆之陵,以为不得其愿矣,而妇为之贞如此,则愿孰大焉。故曰:“进以正,可以正邦也。”不求之人而求之身,虽服天下可也。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象》曰:“其羽可用为仪,吉”,不可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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