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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的赎买
按照权力和权力关系来设计和实施的。只要存在着权力关系,就同时存在着陋规,而不拘对方是官是吏,是何级别。比如地方上到京城办事用印,要送"印规",这笔钱就是送给办事员的。当然,办事员也不敢私吞,也要按照一定之规分给上司和同僚。到上级领导那里请示汇报工作,也要给门房和跟班送红包。门房和跟班不是官,连吏都不是,是下人。但,宰相门前七品官。门房和跟班接近权力,也有一点小权(替你通报或不通报),因此也有一份陋规。即便同为上级官员,陋规银两的多少也只与权力关系成正比,而无关乎级别。比如陕西督粮道送给陕甘总督的陋规银是一年三次,每次一千两,共三千两;送给陕西巡抚的却是一年四次,每次一千三百两,共五千二百两。其原因,就在于陕西巡抚是顶头上司,有"年终密考"权,对官员的前程关系重大。陕甘总督官阶虽高,却远在兰州,少有实际影响,故略有表示即可。

    显然,官场陋规这种"非典型腐败"和"典型性腐败"一样,也是权力的赎买。它们都是某些掌权人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换取利益,或者不拥有某种权力的人用货币、实物或其他权力来换取这一权力的行为。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典型性腐败"的发生,往往因于某一特定目的,比如要谋差使,要拿批文,要泄露考题,要挪用公款,甚至要将罪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要掩盖真相,包庇真凶,因此其危害性比较明显。事发以后,处分也重。"非典型腐败"却不同。它并不要求接受贿赂的一方违法乱纪,甚至并不要求对方做什么。即便要做,也不过例行公事,比如按批文拨款,或者按规定报销。冰敬、炭敬、年礼、节规之类,则不过"正常"的人情往来,更非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因此并不视为腐败。甚至就连款待贿赂钦差大臣这种明显带有说情性质的做法,也不视为腐败。相反,如果有人不以为然,揭发批判,则会被看作咄咄怪事。比如前述山西省集资招待钦差一事被下属某县令揭发时,当时新任山西巡抚的第一反应便是: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也正在这里。一种腐败成了规矩,或者到了人人都不视为腐败,谁反对谁可笑的程度,就只能说明腐败已成为帝国的风气。

    风气的形成当然绝非一日之功,但罪魁祸首却无疑是帝国制度本身。作为一种集权制度,帝国规定了资源和财富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基本原则。而且,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不仅包括民众的财产权,还包括他们的人身权。事实上,帝国也正是通过这种剥夺和占有来实施其统治的。比如查没家产,或赏赐田亩;又比如加派差役,或减免赋税。由于这种统治只能通过官员代理的方式来进行,于是,各级官员尤其是直接牧民的州官县官,就变相地拥有了无法估算的资源和财富,帝国赋予他们的权力则变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它是有价码的,也是可赎买的,还是无亏损的。权力并不因为它的行使不再是权力。恰恰相反,权力如不行使才不是权力。这个道理,没有一个官员不懂。

    在此前提下,腐败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甚至顺理成章:一个东西,可以换钱,可以换很多钱,而且换了以后自己并没有损耗,那么,有谁能抵挡这样的诱惑呢?同样,一个东西,有了它,就什么都能做,什么都能得到,又有谁不垂涎呢?只要能买卖,自然有人愿意掏钱。更何况,权力作为"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只有当它被人赎买以后,才当真是资源和财富。所以,在权力社会中,必然有人赎买权力,也必然有人出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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