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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问题
uot;(请参看《 国史十六讲》 )。

    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这"天下"是公是私。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公权力),所谓"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为,治权来自产权,无产权即无治权。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袭),就因为时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因此,范文澜先生将"天下为家"解释为"变公有为私有"(《 中国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对于所谓"原始社会公有制",却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内部,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界限却划得很清。不但以邻为壑,还要发动战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哪有什么"天下为公"?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简称"族有制"。邦国时代的所有制,则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简称"家有制"。至于帝国时代,则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这也很对——既是"国有",又是"家有",合起来岂非"国家"?

    那么,这个"国有"与"家有"并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说不清。事实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国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家庭成员共有的。父家长和皇帝一样,只不过这些"公共财产"的总代理。作为一家之长,他对家财家产享有支配权,但不独占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员每人都有一份。不过,虽云"人人有份",份额却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结果只是"分产到户",不是"分产到人"。分出去的财产仍是"家庭所有",不是"个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的"私",不拥有仅属"一己之私"的私财、私产。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钱"。

    那么,"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吗?不是。因为一个家庭的"公共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体所有",因为并无个人的"股权"。其实部落时代的"族有"、邦国时代的"家有"、帝国时代的"国有",都一样,通通都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因此,从氏族、部落,到邦国、帝国,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完全彻底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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