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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浪漫行为”
屯子,农民在田里插秧,鞋放在田埂上,陈才就拿了一双。政委发现了,当即将他处死。

    另一个抓得非常紧的,是哨兵职责、纪律。

    警卫队队员曲日文(原属四军教导团)平日不断过犯,尤以每值步哨勤务,不问情况如何,屡屡在警戒勤务睡觉,虽经多次严责不改,今晨又在步哨勤务睡觉,处死刑,执行枪毙,就地埋葬。

    吕司务长本厚不堪造就,放弃警戒职责已处死刑。

    一双鞋,一条命,哨位上睡个觉也没命了,“乱婚”也要处死,这是不是太过分了?

    1935年(无月日),《东北抗日联军部队内婚姻简则》中规定,未婚男女自由恋爱,“须于订婚、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须向所属部队上级长官或相当上级机关申告”,“认为与游击队内、队外的军事的政治的利益没有重大妨碍时,应予批准”。“男女双方应保持夫妻的正常关系”,不得与他人“有私通、恋爱之乱婚行为”。“凡违反上条规定者按其情节事实的大小,应受军事纪律处分。处分法:由严重警告、强制隔离、开除出队、以至死刑”。

    1938年(无月日),《东北抗联第二路军总指挥部关于〈步哨日常守规〉和〈特别守规〉的规定》中,第13条为:“在步哨线上绝对禁止睡眠(违者重罚以至死刑)。”

    从奖惩、组织、纪律、士兵优待条例,到婚姻简则、步哨守规等等,都是各军、路军制定的。即便如上述婚姻简则前冠以“东北抗日联军”字样,也只能属于某一地区的联军。因为在过界成立抗联教导旅之前,东北抗联并未建立起统一的领导机构,条例、规则也就不能没有差异。比如3军、3路军,包括政军干校,其步哨规定多则20余条,少则10余条,笔者所见最严重的处分为开除。

    游击队成立之初,晚上宿营,有的不知道派出哨兵警戒。马不吃夜草不肥,庄稼人知道何时该起夜给牲口添草料,把它们伺候得周到妥帖。但是,让他当哨兵去站岗,即便是猎人出身的神枪手的队员,也难得懂得在哨位上如何才能便于隐蔽自己,并发现敌人。半夜三更,睡眼蒙眬爬起来,摸出烟袋抽袋烟,提提神吧。更大的可能,是抱着枪在那儿睡着了。

    那时令各级领导头痛不已的,是被称之为“跑排”的走火。那时枪少,是个稀罕物,都爱摆弄,摆弄摆弄枪就响了。一个人站岗,这回得机会了,鼓捣鼓捣枪响了。至于打伏击,第一次参加战斗,紧张,老远看到敌人来了,不知不觉就把枪弄响了。

    怎么惩戒呀?赵明山枕了老乡个枕头,被戴高帽游街,显然是跟关内苏区学的。犯了纪律、错误,更多的是打军棍,再就是罚站,有的还举支枪,这就是旧军队传下来的了。传下来的也不一定见过,打法就不一样,有的脱裤子打,有的不脱裤子。有人学文化不认真,也被打军棍,一边打,一边问你还好不好好学了。

    站岗走火,虚惊一场没什么。若是敌人来偷袭了,哨兵睡着了,那后果就严重了。实际上,从游击队到抗联,这种苦头各军都没少吃。各军、路军的条例、规则,就是在这样的经验教训中建立、并细密起来的。而随着斗争环境愈来愈残酷,比之后面将会陆续写到的那些难以下笔的惩戒行为,上述这些已是小巫见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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