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
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同强调法治相联系,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最高权力不能侵犯财产权,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产生许多弊病。洛克主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座谈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联合在一起,都要由武力作后盾,所以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来行使。因此,洛克所说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政府论》出版后,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直至19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里面的学说作为基础,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其中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该书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