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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楼”兴贪
月初,江西省吉安市恒荣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罗邦明、总经理罗邦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身为其友的珠海市颐亨隆贸易有限公司副总裁龙建芳通过丁少华提出请托,经丁鑫发过问后,该案被撤案。期间,丁少华收受龙建芳所送港币30万元,并于事后告诉了丁鑫发。

    第六笔发生在2003年10月,江西省神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为了不被检察机关起诉而找到丁少华帮忙,丁鑫发在得知王已送丁少华人民币10万元后,表示会过问此案。

    此外,丁少华还交代了其父丁鑫发挪用公款的事实。1998年4月,丁鑫发时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丁少华的岳父、江西赣州威远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张良琛请丁鑫发帮助解决资金110万元,丁要求省公安厅基建办给予解决。4月28日,基建办将省公安厅基建款110万元汇入张良琛提供的账户。之后,张将110万元归还。

    在被中纪委“双规”期间,丁鑫发与妻子章斌均承认上述事实。由此,丁鑫发于2004年12月被开除党籍,并正式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丁案由浙江省检察院侦查,于2005年5月27日交由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曾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28日,杭州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之便,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均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六人给予的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丁鑫发还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之便,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丁鑫发和其家人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鑫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斌、其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丁鑫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丁鑫发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丁鑫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与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宋朝林逋在《省心录》中曾指出:“为子孙作富贵计者,十败其九。”事实上,以非法手段为子孙谋利的人,“败”得更惨。大检察官丁鑫发夫妇的犯罪事实,再一次昭示了这一点。

    2005年12月1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法庭内,几乎与犯罪分子斗争了大半辈子的丁鑫发,却因涉嫌犯罪而在这里接受审判。

    之所以选择小法庭开庭,也是不想让这一大要案受到更多的干扰。可是,有的新闻媒体还是提前得到了这一消息,但是,法庭外的两名法警整装以待,拦住了所有欲踏其门的“无关人士”。最多容纳30人的小法庭只坐了一半人,到场者都是相关办案人员及政府官员。公诉人案前,摆放着厚厚四叠案卷。

    62岁的丁鑫发身着黑色毛衣,外套棕褐色休闲装,捧着几张自己书写的材料,在庭审中不时大声地为自己辩解。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日下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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