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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富警察”的错位人生
    在此期间,对贫困生活有着刻骨铭心记忆的林福久,对靠工资生活的现状并不满足。1988年当经商热潮席卷到钢城鞍山的时候,像其他投机者一样,林福久看准了这一商机。1988年至1993年,林福久与港商合作倒卖钢材,获利500余万元;1992年至1993年,炒卖“鞍山合成”股票认购证获利430万元;1993年经营长丝生意获利400万元;为了把违规经营披上合法的外衣,林福久先后以他人名义开办了9家公司。通过违规经营,他共非法获利2700余万元。

    1993年的税务检查处,由于有税务人员介入工作,行使税务侦察和税务行政执法两种职能。刚刚上任的林福久体味到其中的奥妙,对大多数不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常常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对涉税人处以罚款,借此提高税检处的权威,扩大在企业界的影响力。

    1994年,林福久事先看好了某房屋开发公司的三套住房。然后将并不认识的该公司经理找到办公室,陈述该处的职能,提出用一套面积60平方米的旧房换取该公司的三套面积255平方米新房的要求。该经理慑于林福久的权力,只得答应,林从中索取278556元。

    林福久初试牛刀,尝到甜头,以后的行为更为大胆。从1994年开始至1999年,他采取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直接索要等手段,先后向10余家房屋开发公司索要住房,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价值350余万元。

    1998年,原隶属于市检察院的税务检查处,改变隶属关系,改由公安局管理,成立了税务侦察分局。其职能界定为侦办涉税刑事案件,不得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而改任税侦分局局长的林福久,为了本部门多收钱,多提成,同时也是为了谋取私利,继续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对不构成犯罪的涉税问题,常常以罚款相要挟,来满足个人的要求,造成了越权执法。

    在税侦分局内部,林福久则把部门权力高度个人化。从案件的受理、案件的调查,乃至案件的定性处理,都由林福久一个人说了算。特别是案件的定性处理,从不经集体讨论,都是林福久暗箱操作。形成了一支笔批案件调查,一张嘴定案件处理的局面。

    此时的林福久有了独霸一方的快感,滥用权力的胆量越来越大,从不放过任何一个以权换钱的机会。而且改变了“以房换钱”的含蓄的索要方式,赤裸裸地直接要钱。一些企业老板背地里叫他“林老虎”。

    1999年,某企业涉嫌欠税100万元,被税侦分局调查。公司经理找人说情,林福久以罚款500万元相要挟,迫使该公司用18万元到林自家的花窖买走价值仅有几千元的8盆花木。

    2000年,林福久利用查税之机,张口就向一家冷饮公司索要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一对退休的老夫妇经营的轧钢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侦分局调查,涉案金额5000元,林福久以20倍罚款相要挟。这对夫妇托省直机关的一个领导出面说情,林表面答应不罚款,但却以赞助为名索要了10万元。

    在林福久受贿的633万余元中,索贿数额高达569万余元。其犯罪手段之恶劣,犯罪数额之巨大,令人瞠目结舌。

    林福久的恶行在企业界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甚至到了谈林色变的程度,有的接到林福久来的电话,心里就打哆嗦。为了避免受到林福久的纠缠,他们主动与林福久结交,纷纷送钱送物,从高级手表、钻石项链、裘皮大衣、高档家具、高级补品、古董、玉件到现金,林福久一律笑纳。

    经查,自1994年以来,林福久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和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2万余元。

    贪婪成性的林福久对金钱的追求无休无止。他向办案人员交代:“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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