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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药监迷局里的小人物
魏威能给个三两万元就够意思了,没想到会这么多。不知所措的他马上拿起手机打给魏威,要把钱退给魏威。但魏威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不用了,这是我的一点小意思,你留着过年吧。”马腾一听,再也没说什么,心安理得地收下了这30万元。因为马腾觉得,自己帮魏威忙了,魏威给这30万元好处费也是理所当然的。

    而魏威之所以一下给30万元,是因为他知道这颗重磅炸弹足以把马腾炸晕,更知道马腾此后会心甘情愿地为他服务。

    这30万元来得容易花得也容易。后来,这30万元就被马腾请客、吃饭、娱乐时花光了。

    黑金交易,审视权力与金钱的天平

    2006年1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对犯罪嫌疑人魏威进行讯问时,魏威交代了他向马腾行贿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之后,检察机关在国家药监局将马腾抓获,马腾对受贿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此时的马腾依然在专项办工作,如果年轻勤勉的马腾不是因为受贿而成为药监局窝案中最小的一块烂泥巴,他很有可能调入北京工作。

    马腾作为药监局窝案中排名最后的一个被告人,享受了与郑筱萸、曹文庄同等的待遇。身高1.80米的马腾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在对自己受贿事实供认不讳的同时,马腾和他的辩护人极力辩解的是:马腾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仅是从神威药业公司借调到专项办负责计算机信息录入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具备药品批准文号审批的职权,在主体及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相符。但是,法院认为,马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专项办从事药品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马腾在专项办负责编排批准文号及报送审批工作,是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管理职责,具有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务、职权。马腾原单位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正式借调还是临时借用、是否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均不影响依法认定马腾系国家工作人员。

    2007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腾有期徒刑13年,并继续追缴马腾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马腾上诉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批经济”、“权力寻租”是行业腐败在医药行业的一种体现。因为很多企业要靠这些所谓新药过日子,所以魏威之流就想方设法去贿赂官员,包括贿赂马腾这样的小卒子。据国家药典委员会2007年1月9日出具的《说明》证明:马腾从2002年10月起开始在专项办领取工资、加班费、补贴、过节费等各种费用,至2006年1月止,在3年多的时间里共领取112176元,但马腾4年辛勤工作的收入,只有他受贿数额的三分之一。

    30万元搁在谁身上都不是个小数目,马腾凭什么收得心安理得?我们几乎不需要推测就可以断言,这种“权力寻租”下的“黑金交易”,早已被马腾看在眼里并深入内心。不然马腾和魏威都不会用“轻描淡写”的口气提到这30万元的。

    也许是因为曹文庄牵出了马腾,也许是魏威牵出了马腾。但不管是谁牵出谁,重要的是他们都落入了法网,这是一件好事情。在以往的反腐败案例中,通常是拔出“小萝卜”带出“大泥巴”,往往是由小人物入手揪出大贪官。但是,在药监局窝案中却一反常规,这种大人物咬出小人物、“大萝卜”带出“小泥巴”的案例很少见。正因如此,我们才应该审视这个也许郑筱萸和曹文庄都不一定熟悉的小卒子马腾。

    拔出萝卜带出泥。由此看来,拔“萝卜”似乎成了带出“泥”的必然过程和有效手段。我们“遗憾”地看到,当初向贪官们行贿的魏威、刘玉辉们,一旦被双规、被逮捕,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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