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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飞单”骗局
的支票划走存款单位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飞单”。20世纪90年代末,京城出现了“飞单”名人,成敬和陆锋就是其中的“枭雄”之一。

    为了能做出更精确的伪造支票,陆锋和成敬花5万元买来精雕机,要沈恺平学着使用。他们越做越熟练,有时头一天做了支票购买凭证,第二天,钱一到账就买支票,造好假支票,第三天就划走存款。尽管轻车熟路,细致的陆锋每次都要公司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或自己将章仔细比对,并在买支票之前先打个电话。当然,有的单位也是很精明的,在承诺书上只盖半个章。他们就再找“口子”,拿银行的预留印鉴卡。

    在整个“飞单”搞钱过程中,陆锋、成敬负责组织决策,指挥分工,决定被骗资金转入的账户,分配同案人员的分赃数额和支配赃款的使用,并支付存款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张重德则在存款单位和中间人间穿针引线,与对方谈判存款数额、存款期限,指定开户银行,取得预留印鉴卡或承诺书,并经手支付高息;沈恺平受成敬指使负责在各种银行手续上复制印鉴章;其他人,如莫小军、张小龙、陈杰则分别参与相关诈骗活动,与存款单位谈判,假冒存款单位财务人员购买凭证或支票,办理转账手续,从银行获取印鉴卡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陆锋、成敬、张重德、沈恺平、张小龙、莫小军、陈杰等人分别结伙,大肆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其中,张重德受陆锋指使,参与了陆锋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并另行与莫小军等人共同实施票据诈骗;沈恺平受成敬指使,参与了成敬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主要负责复制印鉴、伪造银行票据和凭证。被告人成敬参与票据诈骗17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5亿余元;被告人陆锋参与票据诈骗12起,诈骗人民币7000余万元;被告人沈恺平参与票据诈骗16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亿余元;被告人张重德参与票据诈骗9起,诈骗人民币4900余万元;被告人张小龙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1999万元;被告人莫小军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997万元;被告人陈杰参与票据诈骗2起,诈骗人民币1496万余元。

    银行追贷,牵出京城亿元诈骗案

    如此疯狂作案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还要从1995年说起。1995年9月,中恒公司将办公地点迁至北京市市政某公司院内,两公司合作开发南洋大厦。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决定在朝阳一块自用空地建设住宅小区。在盖4号塔楼时资金不足,陆锋提出由中恒公司出资建设,双方签订联建协议:“4号联建楼,市政某公司出地,负责施工;中恒公司支付总投资人民币6686万元(后追加封阳台人民币162万元,合计人民币6848万元),投资价一次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调价影响。该楼建成后归中恒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条件具备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建成后,市政某公司使用总建筑面积的45%,中恒公司占有总建筑面积的55%。”到1997年11月竣工时,中恒公司已实际投资人民币6750万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98万元。

    1997年11月,中恒公司累计在华夏银行欠贷本息合计人民币6500万元。华夏银行多次追讨。1997年12月,中恒公司董事会决定: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中恒公司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先偿还先期本息6500万元,贷期一年,即从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利率7.92‰。陆锋提出,由于欠部分工程款,4号楼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到实地考察进行评估,认为4号楼价值人民币1.3亿,可以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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