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坐牢也要杀了你
江涛系从犯,童琇琳犯罪后自首,且童琇琳和吕途在审判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吕途、童琇琳、王江涛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
同时就刑事部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很少出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慎重审理。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吕途、基多夫根纳季、童琇琳、王江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驳回吕途、基多夫根纳季、王江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雇佣外籍凶手杀人案尘埃落定。
震撼人心,烈女子知法犯法法也痛
雇凶杀人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本案给人最大震撼的不仅仅是警察帮人雇凶,而是学习法律的高材生雇凶杀人后回国自首,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典型案例。
在我们看来,知法犯法不算什么重大新闻,因为我们的“知法者”越来越多,出现一两个知法的法盲在所难免。让人惊讶的是,身为警察的王江涛在同样知法的童琇琳发生民事纠纷时,居然在这起雇凶杀人中起到中介的作用。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知法的童琇琳为什么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雇凶杀人?因为如果不是童琇琳自首和积极赔偿,她很有可能被处以极刑。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女人冒着明明知道如此危险的结果,花30万元雇凶杀人呢?
这就颠覆了我们固有的观念,因为通常我们认为警察和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在亲属、朋友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告诉他们相信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那么,是什么让一个懂法的女人和一个作为执法者的警察,都抛弃法律的正当程序,而采取雇凶杀人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呢?
我们没有理由指责司法是否畅通,但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畅通问题。因为作为知法者,如果知道司法解决纠纷能及时畅通,那么就没有必要用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来解决纠纷。
如果再进一步思考,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像被害人唐晓斌这样的赖债不还的人,是不是也与我们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有关。一些债务人利用我们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心安理得地赖债不还,这反过来又更加剧了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
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导致各种解决纠纷的地下组织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一些地方所谓的“讨债公司”盛行,本案中的被告人吕途就在北京开了一家专门替外国人讨债的黑公司,一些地方更是黑社会介入民间纠纷的解决中来,而且利用这些地下解决纠纷的组织还比较有效,成本更低。作为知法者的童琇琳,之所以会采取一个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想必与其主观上认为司法解决纠纷途径不畅通,而地下途径解决纠纷来得有效不无关系。
另外,我们不能不谈一下关于童琇琳知法犯法又回国自首的问题。按照常规来说,童琇琳在雇凶杀人后已经逃往国外,按照人们普遍的想法,她可以并且应该藏身于日本或者转移到其他什么国家,以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但是,她还是回国了,因为她懂法,她知道中国的法律不会饶恕她,她应该为此承担罪责,因此她在犯罪之后选择了自首。
对于童琇琳这种“有担当”的精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从个人的感情角度而不是律师的角度,对童琇琳为夫报仇后又敢于担当的行为甚为赞赏。钱列阳认为,童琇琳不是法盲,她深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