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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他们写道:我们在驻地海淀区发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利用全国人民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为此,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其答辩状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

    一是“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表达对前仆后继,英勇战斗,用青春和热血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人民解放军的崇敬之情,是对革命精神的宣传和纪念。无论是产品的外形还是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军仪仗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

    三是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也没有利用上述名称或者类似、近似的如“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第一师仪仗大队”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称进行相关活动或者宣传,不存在侵犯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情形。“三军仪仗队”并非特指三军仪仗队的专用名词。“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因此而主张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

    信禾公司认为,三军仪仗队不具有肖像权,不存在信禾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权。三军仪仗队称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法无据。

    对于是否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信禾公司辩解称,“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说明手册是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商业广告,没有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单位名称,也未以其名义宣传产品,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的说明手册,虽有涉及“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但非特指三军仪仗队,其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侮辱、诋毁或者丑化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不可能造成三军仪仗队声誉受损的后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三军仪仗队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前,法院已依法将传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处,但直到开庭时,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却没有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所以三军仪仗队的官兵都没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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