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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人
位有关。如果是官(当然最好是皇帝),则无论蠢如刘禅,或者贪如严嵩,其政也举;如果不是官,或被罢了官,则无论能如曹操,或者清如海瑞,其政也息。政之举与息,惟与官之存亡相联系。官存,则其政也举;官罢,则其政也息。所以是“官治”,不是“人治”。

    “官治”的依据就是“礼”。因为礼规定了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同时也规定了高贵者代表着真理和道德,卑贱者则一定愚昧无知,时时都需要接受教育。这就叫“惟上智与下愚不移”。所以,一个人即便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如果不是官,就等于什么学问都没有,什么意见都不对。相反,皇帝的看法即便愚不可及,丹陛之下也总是一片颂扬:“皇上圣明。”长官的报告即便废话连篇,上级的决定即便谬以千里,也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总之,皇帝总是圣明的,长官总是英明的,上级总是高明的——“三明主义”。

    显然,官治就是礼治,而礼治则本之于德治。因为德治是一种“软控制”,如无礼法和礼仪之具体化,就无法操作。可见礼只是手段,德才是目的,官则是德与礼或德治与礼治的人格化。因此,官治也好,礼治也好,便都可以说是“以道德代法制”。

    抽象地讲,“以道德代法制”也未必就不好,如果确能代替的话。原始氏族社会就没有法或法制,靠什么来管理,来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靠道德,靠礼仪。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礼治,其实就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继承过来的。它既然在原始社会行之有效,就不能说在古代社会一定不可实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说“以道德代法制”的是非对错,而要问:第一,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要“以道德代法制”?第二,用以代替法制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第三,这样一种制度空间可行不可行?

    这就要说文化了。

    的确,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前面说过,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回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显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呆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坚持“以道德代法制”?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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