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
事宁人,院方在没有开具死亡通知单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他们签字,同意在48小时尸检,并且拒绝了家属多次提出要参加解剖过程。

    在等待鉴定报告的日子里,北戴河区卫生局以及人民医院有关领导,一方面承认医院有责任,答应一定会公正处理此事;一方面又称给他们经济补偿为借口,让他们息事宁人,不要把事情闹大。在报告出来的前两天,北戴河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孙淑英还振振有词地在职工大会及医院公众场所上说:“那个小孩子的死与我们无关,是吃奶时呛死的……”

    直拖到20天后,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 。

    我看到那份检验于2002年3月14日的“尸检报告单”上盖有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的大红印章。就是在这份长达四页的报告单上,表明的有关尸检结论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和病毒性肠炎。在报告的第三页上,我赫然发现有这样一句结论:“盆腔检查——膀胱未见异常。”“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

    对于尸检报告这样程序极为严格的鉴定,堂堂的北戴河医院为何能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错误呢?难道说那些参与鉴定的地方卫生局和医院的领导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仅4个月大的男性婴儿么?!

    当我就此咄咄怪事电话采访北戴河医院的党委办和院办时,对方一听是记者采访就马上挂上了电话。

    后来,黄梅夫妇带着所有资料来到北京,找到有关专家,对方根据所用药物和孩子的症状分析:孩子是因药物过敏导致中毒休克,呼吸衰竭死亡。

    尽管有专家做出了权威的分析,但面对现实,院方和地方有关管理却还是对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属的陈述,最后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和有关法学专家后,黄梅夫妇认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实习医生韦某在根本就没有执医资格情况下对小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同时他未经检验就乱开处方;当发现孩子异常后,不是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骗家属,逃避责任,以至于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不仅达到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条件,而且也符合重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了犯罪,应该请求公安机关依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参加尸检的人员及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故意不进行血液检测,意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韦某逃避法律追究;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有关责任人对当事人家属多次要求进行血液鉴定置之不理,仍然采信作出的尸检报告做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鉴定结论行为,也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涉嫌伪证予以查处。同时,家属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刘滨越的尸体重新进行病理检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随后,刘勇和黄梅夫妇当即以韦某非法行医为由,向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当即立案并对此侦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却又向他们夫妇出示了一份撤销此案的通知。

    事后,分局一位负责人对前来采访此事的记者感慨地说:其实那位实习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医院四处活动,加上其他不便言说的原因,他们只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做出这样的决定。

    见警方已撤销此案,无奈的黄梅夫妇只好打民事官司,可当他们来到北戴河法院要求立案时,该法院院长说却明确地告诉他:我们这儿的医疗事故有的是,实话告诉你吧,北戴河医院是告不倒的,最好不要打什么官司。

    警方本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卧底记者:我的正义之旅简介 >卧底记者:我的正义之旅目录 > 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