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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北戴河医院女院长给治残了
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原告于丽梅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于丽梅其他经济损失12万元(原判生效后已履行的40000元补偿金,抵作12万内的补偿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负担。

    但是,于丽梅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虽然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北戴河区民医院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她和家人认为判决的数额对于她遭受到的身心伤害及这8年来家庭所受的巨大损失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远不足以弥补给她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失。

    她认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评残鉴定申请,可是一审判决对此却只字未提,评残鉴定不做,自然不会判决北戴河医院赔偿她作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份判决并没有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月10日,于丽梅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被上诉方赔偿上诉方经济及精神损失50万元;要求上诉方承担上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诉北戴河医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日期为2002年9月3日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02)北民初字第50号中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更好地了解庭审情况,我两次都参加了庭审,耳闻目睹了所有过程,同时也领教了被告院方有关人员的恶劣态度和公然作假的丑态。

    在庭审中,被上诉方先是矢口否认其行为有过错,还当庭要求当时的值班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院方在医治过程中无过错行为,院方经伪造和篡改的特护记录是真实的。当法庭问及证人之一的王某当时的特护记录是否真实时,王答是真实的;当问及她所记录的内容时,王称早忘了;当问及第二位证人李某院方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是否真实时,李称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时称抄错了,一时称她抄的早弄丢了,又说她根本没有在上面签名。当上诉人沈淑萍当庭指出在一审时院方从没有向法院出示特护记录和病历的原件,并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当庭出示有关原件时,医院方先是称特护记录早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此时无理由再提交,后又称有关记录早弄丢了。当法庭问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来源时,医院方代理人称,因为死者家属来单位闹事,医院就准备了一份。沈当即指出,她现在提交给法庭的有关特护记录是在父亲去世后的第二天,自己从医院办公室复印的,现在被上诉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还公然伪造了记录,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报》“权益”栏上以《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为题,以整版篇幅独家披露了这宗特殊的医务工作人员因医疗纠纷而状告任职医院的案子,随后,《京华时报》、《扬子晚报》等国内多家畅销报纸对此事纷纷进行了发表或转载,在全国读者中激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要求我对他们的官司给予关注。我的报道也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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