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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杀
    据我所知,除了迷信一神论者,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认为自杀是犯罪。尤其使人惊异的是:无论是在《旧约》里,还是在《新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自杀的禁条来,或者是不赞成自杀的言论。于是,宗教教师不得已而判自杀为有罪的理由,建立在杜撰的哲学基础之上。然而,这些基础又是如此的荒诞不经,为用以掩盖其议论的弱点,就使用强硬措词,表示深恶痛绝的感慨。换句话说,对于自杀这样的事情,无须鸣鼓而攻之。所谓自杀,乃最怯懦的行为,唯有疯子才会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对此加以同样无谓的言论,或使用无聊之词直指自杀为罪过。其实,人生在世,具有把握自己生命与肉体的权力,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如上所述,自杀已被认为是犯罪。尤其是在粗俗偏执的英格兰尤其如此。对于自杀而亡的人,使用了极不光彩的下葬仪式,而后还没收他的私人财产。正是有这种原由,所以当遇到自杀案件发生时,陪审官们几乎常常附以神经病犯罪的判决书。现在,请读者以自己道德上的情感来决定,自杀是否是犯罪的行为。试想,若有消息传来,说一个我们平素曾相识的人,犯杀人或盗窃罪,或有迫害或欺诈行为的罪过,那么我们定会对此人产生一种印象;与此相比较,当听说他自杀了,那你又会作何感想呢?对于前一个案件,你必有憎恶之情油然产生,且有极端的愤恨兴起,或高声大呼,认为必须对此作出处罚,应使之受到报应;在后一案件中,想你必会产生悲悯与同情之心,且会有较复杂的想法,对他的胆略表示赞同,但又不会在道德上对于他的罪恶行为表示出恶感。谁无相识?谁无朋友?谁无亲属?当他们以自由意志弃此尘寰之时,我们会对这样的行为心怀怨恨,如对待罪犯那样吗?不!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我认为,应该让各位牧师受质问并且必须加以说明,他们有什么权利上讲坛布道,或握笔以书,将我们所爱慕、所敬仰的人,对于他的行为坚持认为有罪。有什么权力拒绝自愿抛弃尘寰的人以礼葬呢,他们既无《圣经》上的证据可出示,而认为对自杀的判罪是正当的;亦无任何哲学上确凿的理论可持,因此,要知道,我们所要求的是争论,而绝不是允许他们用空言或妄语来进行搪塞。若刑法禁止自杀,那么这个理由,用在教堂就无效。并且此种禁条又是何等的滑稽。人自己既不畏死,又怕什么惩罚呢?若法律可罚试行自杀的人,则正好可以罚他缺乏技术而导致这种试行归于失败。

    古人对于此事的见解则大不相同,普林尼①说过:“生命并非是令人快意的,我们不必费任何代价去延长它。无论什么人,必有一死,虽然他的生活充满着憎恨与罪恶。心境烦恼的人,有一个主要的救济,即大自然所授予人的最崇高的幸事适宜而死,此法的最佳之处,就是每个人都能利用它。”他又指出:“对于上帝来说,也并非能使一切事物都成为可能,因为他即使情愿去死,他也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在充满辛酸的人世间,死亡便是上帝给予人的最令人心满意足的恩赐。”在玛西里亚和科斯岛,那些为弃世而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当地行政官便赐给他一杯毒汁,并且是当众进行的。在远古时代,有多少英雄豪杰和聪慧俊士都死于自愿。确实,亚里士多德曾宣称自杀是对国家的冒犯,尽管这不是对个人的冒犯,而亚里士多德派的斯托贝斯在他自己的诠释中是这样说的:“最不幸的善人和最幸运的恶人都应该了此一生。”“所以,他要择偶婚配、生儿育女、参与国家事务。而且一般说来,他还要行善并且维持其生命。可是,一旦必要,即当贫困向他袭来时,也就只能到墓穴里寻找自己的庇护所。”我们发现,斯多噶派学者事实上把自杀称赞为崇高和英雄般的行为壮举,这在他们的著作中俯拾皆是。首先是在塞尼加的著作中,对自杀极尽赞扬之辞。大家都知道,印度教徒们把自杀看作是一种宗教行为,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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