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世界作为意志初论 §26
识了因果律只在时间和空 间上说才有意义,因为因果律只是在时间空间中为各种理念翻了多少番的现象,意志自行显示于其中的现象,决定它们的位置,规定这些现象必须进入的秩序;——我说,如果在这些认识中我们明白了康德的伟大学说的内在旨趣,明白了空间、时间和因果性与自在之物无关而只是现象所有,只是我们“认识”的形式而不是自在之物的本性,那么我们就能理解[人们]对于自然力作用的规律性和准确性,对于自然力亿万现象完全的齐一性,对于这些现象出现的毫无差误等等的那种惊奇,在事实上可比拟于一个孩子或野蛮人初次透过多棱的玻璃来看一朵花,对他看到的无数朵花的完全相同惊奇不止而各别地数着每一朵花的花瓣。
所以每一普遍的、原始的自然力,在其内在本质上并不是别的,而只是意志在[最]低级别上的客体化。每一个这样的级别,我们按柏拉图的意思称之为一个永恒的理念。而自然律则是理念对其现象的形式之关系。这形式就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而三者又有着必然的、不可分的联系和彼此的相互关系,理念通过时间和空间自行增殖为无数现象,但是现象按以进入多样性的形式的那个秩序都是由因果律硬性规定的。因果律好比是各个不同理念的那些现象之间的临界点的限额似的,空间、时间和物质就是按此限额而分配于那些现象的。因此,这限额就必然地和全部现存物质的同一性有关,而物质又是所有那些不同现象共同的不变底料。如果这些现象不全都仰仗那共同的物质,物质也无须分属于现象的话,那也就无须乎这样一条定律来规定现象的要求了,现象就可全都同时并列的,经历无穷的时间充塞无尽的空间。所以单是为了永恒理念,所有那些现象都要仰仗同一的物质,才必须有物质进出[于现象]的规则,要是没有这种规则,现象和现象之间就不会彼此互让了。因果律就是这样在本质上和实体恒存津相联的,两者互相从对方获得意义;不过空间和时间对于两者也有着与此相同的关系。原来在同一物质上有相反规定这种单纯的可能性,这就是时间,同一物质在一切相反的规定下恒存,这种单纯的可能性就是空间。因此我们在前一篇里曾把物质解释为时间和空间的统一;这种统一又表现为偶然属性在实体恒存时的变换,这种变换普遍的可能性就正是因果性或变易。因此我们也说过物质彻始彻终是因果性。我们曾把悟性解释为因果性在主体方面的对应物,并说过物质(即作为表象的整个世界)只是对悟性而存在的,悟性作为物质必需的对应物是物质的条件,是物质的支点,[这里]说这一切,都只是为了顺便回忆一下第一篇所论述过的东西。要完全理解这一、二两篇,就要注意到这两篇之间内在的一致,因为统一于真实世界不可分的两面,意志和表象,在这两篇里是把它们割裂开来了,[而所以这样做,乃是为了]以便分别孤立地,更明晰地认识[世界的这两个方面]。
再举一个例子以便更清楚地说明因果律如何只在对时间的关系,空间的关系,对存在于二者的统一中的物质的关系上才有意义,也许不是多余的罢。[因果律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一些界限,自然力的现象即按这些界限而分占物质;而原始的自然力本身作为意志的直接客体化,意志作为自在之物,都是不服从根据律的,都不在这些形式中;[也]只有在这些形式中,然后每一种事因学的说明才有妥当性和意义。事因学的说明也正以此故而决不能触及自然的内在本质。——为了举例,我们可以想一想一部按力学原理制成的机器。铁质的重块由于它们的重力,才发起运动;铜的轮盘由于它们的固体性,才发生抗拒作用;借它们的不可透入性,才互相推动,互相擎举并推动,举起杠杆等等。这里,重力,固体性,不可透人性是原始的,未经解释的一些力;力学仅仅只指出这些自然力按以表示自己,按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