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55
抓那些单是符合他性格的一些企向,他,特别是在个别关头和个别情绪中还是会感到一种激动恰是指向相反的,因而是不能调和的企向;如果他要从事原来那些企向而不受干扰,就必然要压制后来感到的这些企向。这是因为我们在地面上所有物理性的道路总是一条线而不是一个面,在生活上也是如此;当我们要抓住而占有一条道路时,就必然要放弃左边右边的其他无数条道路而听之任之。如果我们不能对此下决心而是象孩子们在新年赶集似的,走到哪儿看见有趣的东西就想伸手,那就会等于是把一条线型的路变成一个平面那样的错误企图。那是走“之”字路,就如我们夜间随着磷火的闪光忽而这边,忽而那边,结果是哪儿也到不了。——或者另外用一个比喻:按霍布斯的法学所说,人对任何一物原来都有一份权利,但又是对任何一物都没有独占的权利;可是一个人仍可由于他放弃一切其他事物而获致一些个别的事物。别的人则又相反,他从这个人既已选定了什么这一方面出发也是同一个[取一舍万的]作法。在实际生活中就正是这样。我们在生活中也只有放弃一切不相干的要求,对一切别的东西弃权才能真正严肃地、幸运地追求任何一个一定的企图,不管所追求的是享受,是荣誉,是财富,是科学,是艺术或是美德。因此仅有欲求和才能本身还是不够的,一个人还必须知道他要的是什么,必须知道他能做的是什么。只有这样,他才显出性格,他才能干出一些正经事儿。在他未达到这个境界之前,尽管他的验知性格有着自然的一贯性,他还是没有性格。并且他虽整个地必然是忠于自己,必然要经历他的人生道路一直到底,他却是被自己的恶魔所牵制,他不会走一条笔直的路,他会要走一条左弯右拐的曲线,会要摇摆不定,走失大路,迂回转折,会要替自己准备懊悔和痛苦。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事无巨细,都只看到自己眼前有这么许多人所能做,所能达成的东西,而不知道其中唯有什么是和他相称的,是他所能完成的,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他所能享受的。因此他会为了某种地位和境遇而羡慕一些人,其实这些都只是和那些人相称而不是和他的性格相称的,他果真易地而处,还会要感到不幸,甚至要忍耐下来也不可能。和鱼只有在水中,鸟只有在天空,鼹鼠只有在地下才感到舒适一样,人也只能在和他相适应的气氛里感到舒适;例如官廷里的那种空气就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呼吸的。由于对这一切缺乏足够的理解,有些人就会去做各种会要失败的尝试;在个别场合对自己的性格施加压力,而整个的又仍必然要服从自己的性格。并且如果他是这样违背着自己的天性,即令他辛勤地达成了什么也不会使他有所享受,即令他学会了什么也依然是死的,[不能活用]。甚至在伦理方面的行为,如果不是由于一个人纯洁,直接的冲动,而是由于一个概念,一个教条而产生的,就他的性格说又是过于高尚的,那么这一行为就会由于后来自私的懊悔而在这个人自己的眼里也要丧失一切的功劳。“意欲是教不会的。”
我们总要通过经验才体会到别人的性格没有可塑性;[可是]直到具有这体会之前,我们还幼稚地相信可以用合理的表象,用请求和恳祷,用榜样和高贵的品质随意使一个人背弃自己所属的类型,改变他的行为方式,脱离他的思想路线,甚至“增益其所不能”。同样,我们还相信对于自己也可以这样作。我们必须从经验学会认识我们欲求的是什么和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在没有认识到之前,这些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我们也就说不上有性格而常常要由外界的硬钉子把我们碰回到我们自己[原来]的轨道上来。——如果我们最后终于学会了认识这些,那么我们也就已经具有世人所谓品格的获得性格了。因此,具有获得性格就不是别的而是最大限度完整地认识到自己的个性。这是对于自己验知性格的不变属性,又是对于自己精神肉体各种力量的限度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