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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55
现象却还在时间上继续存在的时候,就造成了现象和它自己的矛盾,由此又恰好表出了神圣性和自我否认的事象。可是所有这一切只能到本窟的末尾才能完全理解清楚。——目前只是在这里概括地提一下人如何由于自由,也就是由于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而不同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这种自由或独立性原来只是属于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并且是和现象相凿枘的;然而在人,自由却能在某种可能的方式之下也在现象中出现,不过这时的“自由”就要必然自呈为现象的自相矛盾。在这一意义上,就不仅只有意志自在的本身,甚至人也诚然可以称为自由的,从而得以有别于其他一切生物。如何来理解这一点,那只有借助于后文的一切才能明白,目前我们还只能完全置之不论。这是因为我们首先还要防止一种谬论,这种谬论以为个别的,一定的人的行为是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的;而所谓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就是说机动的力量不如原因的力量或从前提推得的结论那么可靠。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自由,如已说过,要是不计入上述那种只是例外而有的情况,决不直接转入现象;即令这现象已达到最高度的明显性,即是说即令是在具有个性的有理性的动物,在具有人格的人,意志的自由也不转入现象。这人格的人尽管是自由意志的一个现象,他却决不是自由的,因为他正已是被意志的自由欲求所决定的现象了。并且当人格的人进入客体的形式,进入根据律时,他固然是把意志的单一性发展为行为的多样性了,但是由于欲求自身超时间的单一性,行为的多样性仍然以一种自然力所有的规律性自行表现出来。不过,既然在人格的人和他的全部行事中所显现出来的究竟是那自由的欲求,而这欲求对全部行事的关系又等于概念对定义的关系,那么,人格的人的每一个别行动也就要算在自由意志的账上了,个别行动直接对于意识也是这样表出的。因此,如在第二篇里已说过的,每人都先验地(在这里是按他原来所感的说的)认为自己的个别行为也是自由的,这即是说在任何一个现成情况之下不拘任何行动都是可能的;惟有后验地,从经验中和对经验的反省思维中,他才认识到他的行为必然完全是从性格和动机的合一中产生的。由于这一点,所以每一个最粗犷的人都要按他自己所感到的而激烈地为个别行为的完全自由辩护;但一切时代的大思想家,甚至有些意义较为深远的宗教教义却都否认这种自由。可是谁要是明白了人的全部本质就是意志,人自己就只是这意志所显现的现象;又明白了这现象有着根据律为它必然的,从主体方面即可认识的形式,而这形式在这里又是作为动机律而形成的;那么,他就会觉得在已有的性格和眼前的动机之下来怀疑一个行动一定要发生的必然性,就等于是怀疑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朴内斯特列在他著的《论哲学上的必然性》一书中很充分地阐明了个别行动的必然性;不过这必然性又是和自在的,亦即现象以外的意志自由并存的,则直到康德提出了悟知性格和验知性格之间的区别时才得到证实*。这是康德的重大贡献,我完全接受他所作的这种区分;因为悟知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于一定个体中时,就是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而验知性格,当它既在行为方式中而从时向上,又在形体化中而从空间上呈现的时候,就是这儿出现的现象它自己。为了使两者的关系易于理解,最好还是采用序论中就已用过的说法,即是说把每人的悟知性格看作超时间的,从而看作不可分的不可变更的意志活动;而这意志活动在时间、空间和根据律的一切形态中展开了的,分散了的现象便是验知性格;譬如在一个人的全部行为方式中和一生的过程中随经验而呈现的就是这验知性格。[例如]整个的一颗树只是同一个冲动在不断重复着的现象;这一冲动在纤维里表现得最为简单,在纤维组合中则重复为叶、茎、枝、干;在这些东西里也容易看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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