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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66
难找到,因为这是深藏在心情内部的。因此,在道德上我们几乎决不能正确地判断别人的行动,也很少能正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个别人的或一个民族的行动和行为方式,很可以受到教条、模范和风俗习惯的影响而改变,但在本身上一切行动(“表面功夫”)都只是空洞的形象,唯有导出行为的居心才以道德意义赋予行为。在很不相同的外在现象之间,道德意义却可以真正完全是相同的。[两人之间]恶的程度相等,但可以是一个死于轧轮的酷刑之下,一个安宁的死于亲人的怀抱之中。同一程度的恶,在一个民族可以粗线条地表现于凶杀和吃人的野蛮行为,在另一些民族又可以静悄悄地、精细地、小型纤巧地表现于宫闱的阴谋、欺压和各种缜密的诡计,但是本质却是一个。可以想象:一个完善的国家,或者甚至只是一个坚信死后有奖惩的信条,都能制止任何一种罪行;这在政治上将是很大的收获,但在道德上则还是一无所得,反而是[以假乱真],徒使意志的写照受到生活的障碍。

    因此,居心的纯善,无私的美德和纯洁的慷慨仗义都不是从抽象的认识出发的,但仍然是从认识出发的,是从一种直接的直观的认识出发的。正因为这种认识不是抽象的,所以也是不容转达的,必须由各人自己领悟;在言语中不能求得它真正适当的表现,而是完全只能求之于人的作为、行动和生平事迹之中。我们在这里是找美德的理论,因而就得抽象地表达美德所依据的认识的本质,可是我们并不能在这一论述中提出这认识本身,而是只能提出这认识的概念。这时,我们总是从行为出发,也唯有在行为中才可以看到这认识,并且总是把行为指为这认识唯一恰当的表现,我们只是对这表现加以阐明和解释而已,也就只是抽象地谈出这儿究竟是怎么回事。在我们以已描述过的恶为对照而谈到真正的善以前,作为中间阶段现在就要涉及仅止于否定恶[的问题]了。这就是公道。什么是义,什么是非义,上面已有充分的分析;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可以不费事的说:一个人要是自愿承认义与非义之间纯道德的界线,在没有国家或其他权力加以保障时也承认这界线有效;按我们的解释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肯定自己的意志时决不走向否定在另一个体中显现的意志,——那么、这人就是公道的。这也就是说这个人不会为了增加自己的安乐而以痛苦加于别人;亦即他不会犯罪,他会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每一个人的财产。——这样,我们就看到个体化原理在这样一个守公道的人那里已有所不同于在恶人那里,已不再是绝对的界墙了;看到这守公道的人已不是恶人那样只肯定自己意志的现象,否定一切别人的意志的现象;看到别人对于他已不再只是一些假脸子,——假脸子的本质和他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而是他已由于自己的行为方式表明了他在别人的,对于他只是表象的现象里认出了他自己的本质,即认出了作为自在之物的生命意志;也就是说他在一定程度上,在不为非义,不损害人的程度上,又在别人的现象里发现了自己。他也正是在这一程度上看穿了个体化原理,看穿了摩耶之幕;在这范围内他把在自己以外的本质和自己的[本质]等同起来:他不伤害这个本质。

    如果看透这种公道的内在的深处,那么在公道里就已包含一种顶定倾向,不要在肯定自己意志的时候太走远了,以免自己意志的肯定在强制别人意志的现象为之服务时又否定了别人的意志的现象。所以人们从别人享受了多少,就要对别人报效多少。存心公道如果到了最高的程度,则往往已可和不再只是消极性质的纯善相匹敌了。这时人们甚至要怀疑自己对于承继得的财产应有的权利,而只以自己精神的或肉体的力量来维持身体;甚至感到别人对自己的任何服务,自己的任何奢侈都是罪过,感到一种责备,最后只有以自愿的贫苦为出路。我们看到巴斯伽尔就是这样的。在他已转到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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