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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闹衙纪
他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quot;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quot;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进来,一再声明:quot;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quot;我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quot;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quot;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quot;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quot;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quot;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quot;明定扣押对象是quot;其出版发行人quot;,但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quot;出版发行入quot;、注所亦非quot;出版发行人quot;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quot;出版法quot;第三于九条,只禁止quot;出售及散布quot;,并未禁止。quot;持有quot;。戒严时期,人民持有quot;禁书quot;情况,其实一如持有quot;黄金quot;、quot;美钞quot;,只能quot;持有quot;,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quot;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入,抢走quot;禁书quot;以去,其行为quot;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quot;黄金quot;、quot;美钞quot;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quot;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quot;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quot;投宿quot;吗?

    三法官又说quot;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quot;第八条quot;扣押其出版物quot;中,quot;其quot;字应做quot;出版物quot;名词解释。但quot;其quot;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quot;扣押出版物出版物quot;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quot;名词\quot;代名词quot;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quot;投宿quot;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quot;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quot;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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